“虽然这点执行款对我们的疗伤费来说太少了,但是我们深知法官的辛苦,法院所做的工作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生活的希望。”在一次意外火灾事故中烧成重伤的七位农民工在法院拿到部分执行款时非常感激的说。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管城区法院充分取用拍卖职能,及时成功变卖一处海棉工厂大型设备,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川籍农民工汪在华、汤敏、何贵军、蔡力群、陈子华、付素芳、陈文静等七人在郑州管城区尚庄村的巫江海绵厂打工。2004年2月15日22时许,汪在华等七名职工在该厂技术员被告人师坤峰的指导下生产了42块热海绵,生产过程中,由于该厂负责人、被告人杨忠国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不善,工人们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散热措施,又将热海绵于该厂院内,生产完毕后汪在华等七人由于疲劳立即去睡觉了,厂内未安排专人值班,致使生产出的热海绵摆放距离过近,温度过高,导致海绵积热自燃引起火灾,被害人陈学刚被烧死,原告人汪在华等七人被烧成重伤。此案,经管城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8月份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人杨忠国赔偿汪在华等七人的医疗等费用共计37万元,其中20万元协议约定在2004年10月之前由杨忠国支付,剩余17万元在2007年支付完毕。
2004年年底,汪在华等七人依据同年生效的协议书向管城区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2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杨忠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责任人杨忠国也系四川人,在郑州的海绵厂厂房又是租赁别人的,一直查找不出被执行人的可共执行财产线索。最后,法院通过全方位的努力,于2006年3月21日得知被执行人在海绵厂还有部分生产海绵的设备时,承办法官一刻也未敢停留,迅速将该设备查封,立即于同年3月31日委托有关单位对该设备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批设备价值人民币28800元。同年6月8日法院将该批设备委托河南中正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过程中,由于设备收购行业存在特殊性,该批设备竞拍最高价仅达2.4万元,因未能高于法院确定的拍卖保留价,致使拍卖会流拍。此后,法院针对该案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考虑该案适用拍卖程序周期过长,存放设备仓储费用增加、旧设备不易保管及设备收购行业存在特殊性等因素,为了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研究认为该批设备符合变卖条件,决定终结拍卖程序,适用变卖方式实现该标的的变现。变卖公告发出后仅两日,该批设备就以3万元的价格售出。随后。承办法官立即将所执行款发放给汪在华等七位申请执行人。虽然这点执行款对受伤的申请执行人来说也许是杯水车薪,但是法院所做的工作让他们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生活的希望。目前,责任人杨忠国因判缓刑,已经回四川老家,其主要财产在四川,管城法院正在积极的与四川简阳市法院联系协调,加大力度继续执行剩余款项。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