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是确保人民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为了更好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登封法院出台九项措施使人大监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一、成立人大联络办公室,负责我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二、实行法院日常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涉及法院在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工作、司法管理等方面将要采取的重大决策和措施等,我院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专题报告。
三、适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各级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公正。
四、每年市人代会召开期间,我院应派出专人听取各代表团对法院工作的审议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案,我院将指派专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迅速向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反馈、报告办理结果。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在接访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院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督办的要结果案件,我院人大联络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建档,认真督办;承办的业务庭室要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写出结案报告。逾期难以审结的,应出具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批示过问的案件,我院人大联络办公室要逐一登记,统一分流,及时督办,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直接作出批示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八、我院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对漠视监督、规避监督、对抗监督等行为,将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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