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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不认签字哥哥 医院是否应该担责

医院无义务核实病人家属身份

  发布时间:2006-08-14 16:54:02


    8月14日,被截去了左小腿的郑州市民陈女士再次接到了败诉的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医院没有核实病人家属身份义务为由,驳回了她要求医院赔偿125万元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19日凌晨,陈女士推一辆人力三轮车从郑州市民航路由东向西行驶,在横过107国道时,被一由南向北的过往车辆撞伤,肇事车辆逃逸。

    “120”接报后,将陈女士送往郑州市某医院救治。当日急救中心住院部记载,陈女士“左下肢碾压伤、右肱骨骨折、多发外伤”。其住院病历记载,陈女士“右上臂肿胀、皮下出血,呈短缩内收畸形,左小腿下段及左足严重挫灭并毁形,左胫腓骨下段及左足骨质粉碎外露,皮肤、肌腱、血管、神经挫伤,缺损严重,仅有少许朋腱相连,创面污染严重”。

    郑州某医院对陈女士进行截肢手术前,一名自称是陈女士哥哥的“陈某”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郑州某医院即对陈女士左小腿截肢。

    手术后,陈女士以其不认识陈某、郑州某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其左小腿未受伤、系郑州某医院强行对其截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某医院赔偿因对其截肢造成的各项损失125万元。该案经过了一、二审,陈女士不服,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郑州中院再审审理后认为,对陈女士的左小腿是否应截肢的问题,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陈女士的病历和手术前的照片等证据综合判断,郑州某医院对陈女士的左小腿施行截肢手术没有医疗过错。

    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法律虽然规定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相对人若提出了相反的观点,相对人应就其观点提供证据。郑州某医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经过了依法鉴定,陈女士称郑州某医院在其左小腿完好的情况下进行截肢证据不足。

    对于手术前家属签字的问题,郑州某医院在对陈女士救治过程中,有“陈某”及陈女士丈夫“张某”等人几次采血,并在采血单上签名,术前家属谈话记录单上,郑州某医院已将手术中及手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告知家属,有“陈某”在“家属全权代表意见”一栏签名“同意”。

    对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亦可实施。因此,陈女士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郑州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2006年7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申诉,维持二审判决。

                                          法官评析

    本案的焦点有几个,其中一个关键的焦点是,医院有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如果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那么,郑州某医院对陈女士进行截肢手术前,一名自称是陈女士哥哥的“陈某”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郑州某医院在没有核实“陈某”身份的情况下,即对陈女士左小腿截肢,那么,郑州某医院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医院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郑州某医院在没有核实“陈某”身份的情况下,对陈女士左小腿截肢,郑州某医院就不应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郑州某医院在对陈女士救治过程中,有自称是陈女士哥哥的“陈某”、及刘丈夫张某等人几次采血,并在采血单上签名,术前家属谈话记录单上,郑州某医院已将手术中及手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告知“陈某”,有“陈某”在“家属全权代表意见”一栏签名“同意”。陈女士以其不认识陈某、郑州某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其左小腿未受伤、系郑州某医院强行对其截肢,这种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为医院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如果规定医院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那将贻误病人的大好治疗时机,甚至导致无数病人失去生命。所以,陈女士以其不认识陈某、郑州某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要求郑州某医院赔偿125万元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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