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农民宋红伟和李金枝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在中原区须水镇西南岗村6号共同生活。
2004年1月5日,宋红伟和李金枝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位于中原区须水镇西南岗村6号坐东朝西房屋两间归原告宋红伟所有,坐北朝南房屋两层六间归被告李金枝所有,二人离婚后在一个宅院内共同生活。2006年1月,李金枝趁前夫宋红伟不在家之机,未征得前夫宋红伟的同意,擅自在宋宏伟分得的房屋之上加盖了两层楼房。宋红伟发现后要求李金枝拆除,而李金枝拒不拆除,宋宏伟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李金枝诉讼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宏伟对西南岗村6号坐东朝西房屋两间享有所有权,李金枝作为非产权人在未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他人财产之上增添附属物,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能够拆除的,应责令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故对原告宋宏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金枝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加盖在原告宋宏伟房屋之上的两层楼房拆除完毕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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