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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发布侮辱他人帖子 深圳海川吃官司

  发布时间:2006-08-11 16:57:20


    因未及时删除网站上有辱他人形象的帖子,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川)被人告上法庭。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深圳海川赔偿原告河南省惠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惠康)经济损失6000元,并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4个月。

                                 发布侮辱他人帖子惹官司

    2005年8月20日,署名为libangtuliaode的作者,在被告的网站bbs.coatingol.com电子论坛上发布了“有在用河南惠康公司的胶粉的吗?请指教”的帖子,之后有33人相继进行了回复。2005年8月28日 署名为“水性漆”的作者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的帖子,其中含有“他们公司的产品,什么胶水技术,都是骗人的,我是上当者”等内容,之后先后有23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

    2005年9月15日,署名为“chengshi” 的作者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的帖子,内容为“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假冒产品为主的建材公司 公司经理李某某以前就是老巩县造假复合肥的,他的胶水配方是剽窃别人的,胶粉更不能相信,本人所讲半句假话天打五雷轰,劝朋友们不要上当,后悔就晚了!”之后有21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

    2005年9月23日,署名为柔剑的作者在上述论坛上发布了标题为“河南惠康公司强烈要求删除有关该公司的帖子” 的帖子,就是否删除以上三个帖子征求意见,之后有72人对此帖子进行了回复。至2005年12月1日原告对上述帖子及恢复进行公证时, 该数个帖子仍未被删除。

    由于深圳海川网站的这些带有明凌辱性的帖子导致两家与河南惠康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取消了购货合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河南惠康将深圳海川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06年元月20日做出判决,判令深圳海川赔偿河南惠康经济损失6000元,并在网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4个月。然而,接到这样的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服判决二审庭上再相逢

    河南惠康认为6000元的赔偿不足弥补他们的损失,并向深圳惠康提出60600元的经济赔偿,并要求深圳惠康在涂料在线网站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6个月。称深圳海川网站上的这些帖子无任何根据地对惠康公司的商业信誉、名誉进行侮辱、诽谤 甚至对惠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人身攻击时间长达6个月,上诉人多次要求对方删除帖子,对方直至 2006年1 月18日才删除。不仅应负发布责任,且应负直接参与侵权的责任,由于其侵权,惠康公司的销售额大幅度下降,经济和名誉受到很大损失,两个已签订的合同被取消,合同金额达 40万元,上诉人在许多著名网站均有广告且交有广告费,但,由于被告的诽谤致使投入的宣传费50000元泡汤,没能起到应有的宣传效果、间接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大量潜在客户流失,6000元的经济赔偿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

    其次是侵权时间,从2005年8月20日至2006年1月18日,三个帖子在被告的网站上赫然在目,直到现在开庭侵权内容标题尚在 由此可见侵权时间长达5个月,刊登致歉声明4个月的时间不足以恢复对其名誉损害的影响。

    而上诉人深圳海川上诉称,原审原告出示的公证书 只能证明一个“上网”行为,是一个行为公证,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证明原告所举帖子内容系我公司所属网站所见。且公证书所附网页内容存在明显增加、删除等编辑行为,故该公证书不能采信。帖子的内容基本上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且有相当多的帖子系正面评价。所以“电子论坛 本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用户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河南惠康应该找他们去。同时还称,一审原告并未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多次要求深圳海川删贴的事实, 深圳海川亦不知“河南惠康”、“惠康公司”等网名即现实中的“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所以原告认定深圳海川负有管理责任显属不当。

    为了强化说服力,深圳海川当庭拿出一本书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要求网站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 因此,“特别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一般法的适用, 所以深圳海川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改判。

                                      法官释法双方最终服判

    庭上,双方言辞激烈互不相让,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双方才逐渐平静下来。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其经营网站的检查,对于网站上出现的侵害他入合法权益的有害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在被告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河南康惠的帖子内容, 虽然系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的评价,但在以上帖于中存在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言词,有些说法超出原告公司产品质量的批评、评论范畴,帖子在被告网站上留存发布达几个月,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在其网站的经营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上诉人河南惠康要求深圳海川赔偿经济损失60600元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惠康负有因侵犯名誉权遭受确定经济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尽管河南惠康提供了两份合同被解除的证明,但上述证明不能证明确定的损失。关于刊登致歉声明6个月的上诉理由。河南惠康提供的公证书也不能证明深圳海川确定的侵权期间。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因此,郑州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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