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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调解中的一点做法

  发布时间:2006-08-10 14:55:30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近三年来,我审理了大量的民事一审案件,2004年-2005年本人共收案489件,结案480件,结案率98%,调解率56%,所结案件中没有一件延期审理和超审限案件,其中70%的案件是在三个月内结案的,调解结案的案件90%在当庭履行或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既解决了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缓解了执行案件的压力。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我因此在2005年被省高院授予“省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民一庭案件数量多、纠纷类型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多的特点,我始终把“消除矛盾、化解纷争、维护和谐社会”作为办案的出发点,以“公正、高效”为宗旨,结合审判实践,我总结出“一个目标、两个结合、三个切入点”的调解方法。                                            ”

“一个目标”。坚持以“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方针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运用司法调解手段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审理案件过程中抓好“三个环节”不放松。即庭前调解不放松,庭中调解不放松,庭后调解不放松。案子转到手后,我丝毫不敢耽误,一般当天就去发起诉,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了解案情和当事人的心理,开庭前就开始做调解工作。庭审中,视具体情况主动主持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对有明显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开导、说服,提高一次开庭调解成功的机率。对于经过三个环节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即时判决,当事人也能较容易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两个结合”。即切实体现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避免孤军作战,力求效果统一。充分发挥法官和法庭其他成员的主观能动作用、诉讼代理人的穿针引线作用、各方亲友的亲情感化作用、人民陪审员和基层干部的惯常影响作用。

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渠道之一,我在调解工作中注重强化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如我审理的一起邻里纠纷案,原、被告系邻居,因宅基地使用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讼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我感到案件事实虽然比较清楚,但双方矛盾较大,如不从根源调解,必将加大双方矛盾的积怨,民事案件有可能转为刑事案件,对今后的邻里关系发展更为不利。为了促使双方纠纷彻底解决,我特地到该村委会,邀清熟悉情况的土地管理员、调解员、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参加,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该村委会的办公室内,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并到实地进行了丈量,又从邻里关系及诉讼成本等多方面向双方说明了纠纷扩大化带来的后果,劝导双方以和为贵,重归于好。经过两次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共识,圆满地处理了纠纷。此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实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通互动,既使案件得到了解决,又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的恩怨,既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通得到互动,收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找好三个“切入点”:

一是找准个案特点,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法官调解案件,尤如医生看病,必须做到“望、闻、问、切”,选准调解的突破口,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选择、有准备、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当事人双方情绪对立严重、诉讼标的大、判决执行难的一般特点,调解此类案件我有如下体会:首先注意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当事人之所以漫天要价的原因往往在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我注意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对于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分清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与差别。当事人明确了诉讼请求中什么是合理合法的,什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比较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意见。即使没有调解成功,也能够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其次及时作好诉讼保全工作,保证案件得到执行,不留后遗症。第三展示证据。在开庭时详细核实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同时逐项核对当事人的请求,达到固定证据、理清争议焦点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也同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清了是非责任,便于进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第四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原告受到伤害,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处于弱者地位,但是在诉讼中,被告在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处于弱者地位。我利用庭下调解和分别作工作的方法积极引导当事人为对方当事人考虑,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双方就比较能够实事求是的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接受对方的意见。如:我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一家五口在一次交通事故全部受伤,其父昏迷送医院抢救,其母骨折卧床,其妻及两个孩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原、被告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原告在父亲生死未卜、医疗费四处筹措无门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当时原、被告矛盾激烈,分歧较大。接受案件后,我仔细询问了原告案情,对其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并依法对被告停放在某县交警部门的红旗轿车进行了保全,开庭审理时对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调解,逐渐缩小了赔偿数额的差距,最后达成协议,第二天被告就将五万元赔偿款交给了原告,原告解了燃眉之急,被告也避免了损失的继续扩大,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二是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并没有争议,仅因被告没有履行能力而无法接受调解,对此,法官可以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从权利实现的角度,讲明调解的好处,对于原告可以不必等上诉期而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对于被告则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供第三者债权或以实物进行抵偿而履行义务,借助法院之力清理债权债务,这样,双方的利益都最大限度地得到了维护,调解协议也不难达成。当双方有代理人参加诉讼时,法官应着重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为双方分析利弊,促使他们在权衡得失的基础上相互让步;而对于不具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法官则要少说多听,让其把隐藏于内心的委曲和牢骚倾诉出来,进行充分地发泄,之后,当事人的情绪就会很快稳定下来,看问题也会变得比较理智,法官的劝说也较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原、被告都是常年业务伙伴,因为债务积压问题而走上法庭,法官在对这些人做调解工作时,就要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入手,因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谁也不想失去赢利的机会。被告虽不能履行债务,但并不想破坏与原告的业务关系,希望能够继续合作,而原告既想要回债权,又想挽回双方的关系,可双方也都碍于面子不肯低头,所以,法官可以利用双方的这种心理,采取背对背调解或电话联系的方法,满足他们的要求,促成双方和解,重新签定合同开展业务;还有一些当事人并不是纯粹为了利益而打官司,是因为赌气而上法院来讨说法,对此,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教育批评被告,平复原告的情绪,再劝说原告理解被告,只要做通原告工作,案件即可以顺利调解。所以,我认为学习一下心理学,研究一下当事人的心理,对调解是有帮助的。

三是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打好语言攻坚战,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诸如攻心法、明辨是非法、核算成本法、亲朋协助法、情感交流法等加以综合运用。调解中的语言既要符合法律,又要有很强的亲和力、感染力。法官不能与任何一方发生争论,以免中立性受到质疑,法官要学会说定心的话、现实的话、感人的话、公平的话,始终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礼、言之得法,使得与当事人的感情有沟通,关系融洽,调解的难度也就自然而然地降低了。如在一起赡养费案件的调解中,面对原告方是登三轮车将六个子女抚养长大的老人,现身患疾病,无钱医治,而被告方的六个子女又都下岗,生活困难,因老人将住房过户给了其中一子引发了家庭矛盾,庭审中我没有从赡养费的给付入手,而是从亲情讲到感情,从兄弟手足情讲到父子之情,从伦理观念讲到道德情操,深入浅出,感情丰富,结果家庭和睦了,矛盾解决了,赡养费自然按月给付了。

归根结底,无论用何种方法化解纠纷,还需法官用“心”调解,即以“公心”审理每一个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洞察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及时了解思想动态,“耐心”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缓和当事人的情绪,取得良好效果。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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