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投身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乡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不同价值观念互相影响,多种利益关系错纵复杂,人民内部一些矛盾趋于复杂和紧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出现了劳动报酬、人身伤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村民待遇、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纠纷和矛盾。诸如此类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极易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新的历史任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要实现这样的社会理想,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需要政法机关特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效地消除冲突、化解矛盾、弥合裂痕,使矛盾的各方能够互相促进、良性运转、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将成为各级法院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司法调解的意义
关于诉讼调解近二十年来来经过了三次大的司法政策调整。1982年10月1日《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前,民事诉讼坚持“调解为主”’——《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后调整为“着重调解”——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又调整为“自愿合法式的调解”。由此可见诉讼调解的地位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观念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总体讲其作用是从强一弱一强。
1、司法调解有利于当事人的纠纷及时解决。司法调解的目的在于及时、公正、彻底的解决纠纷。调解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诉止争,保障争议事项的彻底得以处理,减少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
2、司法调解有利于和谐理念的传播。中华民族是一个热爱和平,追求和谐的民族,传统文化倡导“和以处众”、“家和万事兴”、“协和万帮”等和谐理念。由于“饿死不失节,屈死不告状”的传统观念,人民群众的“厌诉”心态,将打官司看成是丢人的事情,甚至不愿意提起诉讼。所以调解最符合中华民族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能够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传统文化中和谐理念的发扬与传播,使和谐理念深入人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3、司法调解有利于节省争议双方的人力物力,减少诉讼程序、降低诉累,降低上诉或其他诉讼案件数量,降低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节约诉讼资源。防止了财力、精力和人力的大量消耗。
4、司法调解有利于宣讲法律,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诚实信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预防或减少纠纷。
二、司法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一)方法
1、法、理、情贯穿法。在调解过程中还必须把法、理、情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要摆正三者的关系。所谓“法”,就是要用法律、法规来说服教育当事人,这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前提;所谓“理”,就是要讲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这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所谓“情”,就是要以感情、人情、亲情、浓厚朴素的情感去感动人,这是调解的关键。
2、做到这“六心”。要做好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树立起真心为民的思想作风。所谓真心为民,就是以心换心,将心比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只有采取对当事人真心、热心、耐心、诚心、关心、公心,只有做到这“六心”,才会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具体技巧
1、采取“分阶段调解法”。对冲突大、隔阂深,有可能激化的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接手后,可采取分阶段调解法,先冷处理,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对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纠纷较多的,可以先对其中能够及时调解的部分先行调解。
2、采取“借助外力法”。对所有能够进行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其委托的律师及亲属、同学、朋友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也可根据争议事项,邀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士等参加调解,既有利于将调解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了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又有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
3、地头、饭桌、茶桌调解法。利用闲暇和适宜的时间进行调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氛围,摆摆家常,拉近彼此的感情。有助于调解成功。特别是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更为有效。
4、实地查看、测量调解法。对涉及到承包地、宅基地、房屋坐落、相邻关系等情况,作为办案人员一定既要认真审查有关书证,如宅基证、准建证等,确定产权归属、坐落位置、面积大小等重要内容。还要实地查看,主要看土地、房屋位置、面积大小、相邻情况等。通过现场查看、测量,既做到自己心中有数,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有利于搞好下一步调解工作。
5、“面对面、背靠背”和“各个击破”混合调解法。对于矛盾不大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面对面予以调解。矛盾较深,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见面的,或者一见面就争吵的,可以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就是分开单独进行说服调解工作。对于人数较多的同一类纠纷,可以逐个进行调解,先调解比较容易沟通的,通解成功后可以在其示范作用下再对其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对于纠纷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混合使用的策略。
6、辨明是非,讲法析理。就是讲明法律规定,讲明道理,指出各方存在的不足。
7、讲明利害,帮助算帐法。对于标的不大的争议,告诉双方当事人最好调解解决,如果继续诉讼,将花费较高都不划算。因而不如各退一步,调解解决。
调解实例:高某等10名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房屋逾期交付产生纠纷,一审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判决,而是支持了业主的部分诉讼请求。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并称处理不好将上访,还要对小区其他问题提起诉讼。因为损失数额的确定较为复杂,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先分别与业主和开发商交换意见取得各方的信任。在双方之间的差距接近情况下,将业主与开发商叫到一起,通过辩法析理,最终10名业主中争议相对较小的两户先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开发商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数额,并直接到法院交给业主。然后再采用“各个击破”的方式,从易到难,使10个案件分三批逐案和解结案,降低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其他诉讼的产生。
周某与荥阳市某酒店因洗浴时物品丢失赔偿纠纷一案,因为该案件消费者对其丢失物品的种类和价值难以举出较有力的证据,但其损失又是客观存在,处理起来较为麻烦,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就要辨明是非,故首先查明酒店方自身管理存在的过错,其次查明消费者的损失举证是否充分,这样在双方当事人对该案有了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当庭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审结。
范某与刘某垫付诉讼费合同纠纷一案,刘某为打官司委托范某进行诉讼并垫付各项费用,后官司打赢,但因执行效果不理想,刘某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范某垫付的费用,范某起诉到法院,并经一审、再审、又一审、二审等程序。作为主审人感到该案如果轻易下判,双方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而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主审人庭审后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指明如果这样无休止地打下去,各自的支出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还会不断增加,并且影响各自的生产生活,不如和解划算。这样经反复多次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河南某公司与郑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公司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河南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由对方返还已付工程款等。一审判决河南公司败诉后,河南不服上诉,双方之间矛盾较大。二审正确总结争议焦点,查明在履行承揽合同时,未将技术资料交由河南公司导致无法验收设备质量是否合乎合同约定。经过辨明是非,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反复磋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在履行中一方又反悔,要求再行调解,该同志放弃中午吃饭时间,亲自到设备现场查看设备情况,进行现场调解,逐渐缩小了双方的差距,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结案。
2004年8月受理的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吕某智力有一定的障碍,张某患有癫痫病,二人均无经济来源,并且二人均不懂法,女方是再婚带有一个小孩,并与男方婚后又生了一个小孩。起诉到法院一审判离后,女方张某不服不愿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理由是自己还有一个儿子原审法院未处理,并声称如果不判对方支付其抚养费,将把自己的小孩摔死。我接手这个案件后,没有急于开庭,而是认真审查案情,查明一审确实漏判了一个小孩,如果简单地做发回重审处理,势必增加当事人及原审法院负担。基于此,我决定亲自到男女双方家里实地查看一下。两家村庄较近,但是吕某与张某均不愿意见对方。就分头做调解工作,就这样利用了几乎一周的时间,在两个村庄来回跑了五六次。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我的真心所动,当事人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三、建立“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的推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位一体”大调解,即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的工作思路——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它在大调解中的基础作用与纽带作用。不但整顿健全了村(居)民调组织,还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了民调委,大力发展民调人员;
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它在大调解中的专业与综合作用。要把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等“七所八站”纳入大调解体系,聘请兼职行政调解员,并落实调解职责,使大量矛盾和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解决;
大力加强司法(法院、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它在大调解中的主导和后盾作用。把诉讼调解广泛地运用到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执行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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