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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调解当作一门艺术

  发布时间:2006-08-10 14:46:23


    “调解”一词,汉语词典解释为:劝说双方消除纠纷;“艺术”一词为: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我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我一直都尝试着把调解当作一门艺术,运用富有创造性的方法,艺术性地做调解工作。经实践证明,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下面将我的一些做法和大家交流一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调解工作的形式要不拘一格,力求多样化

文学艺术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调解工作的形式上我想也应不拘一格,力求多样化。当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相互交织碰撞,可以说是矛盾的“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的形成原因也是千差万别,诉讼当事人的个体差异加大,个性化趋势明显。诸如性格脾气、生活习惯、个人好恶、文化水准等方面的变化都很大。每个案件都具有鲜明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时,在调解形式上要不拘泥于一种模式,要力求多样化,从而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个案的矛盾、纠纷特点达到有机的和谐统一,成为调处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平台。工作中我尝试着在形式上创新,使调解形式多样化。譬如有这样一个相邻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为左右邻居且为叔伯兄弟,因排水问题发生争执,曾经村、组及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解决,也造成双方积怨较深。案件接手后,我没有急于安排双方进行调解,而是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写了一封信,信中写到“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分又何妨”以及“远亲不如近邻”更何况叔伯兄弟的道理。并特别要求他们不要急于和我联系,等把信全读懂了,有了成熟的想法再和我交流。没多久,原、被告就给我打电话,称吴法官你咋想的这么妙的办法,你的信我读了,现在都想通了,俺兄弟俩斗气打这官司真没意思,你给俺们说和说和吧。我看时机已到,就带书记员赶到现场,圆满的调处了这一纠纷。

二、在调解工作方式、方法上要因案因人而宜,力求创新灵活

审判实践中,案件自身及诉讼当事人的情况是没有完全相同的。进行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个现成的一成不变的方式、方法。但是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纠纷的产生原因、背景、纠纷的发生经过、症结所在、焦点难点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每位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进行摸索,切实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找准矛盾点,找到处理的切入点,采用灵活的方式、方法做工作解决。下面,我结合基层法庭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实际,就处理婚姻家庭、合同债务及人身财产侵权纠纷案件的实践,总结出以下三种调解处理的方式方法:

第一种是婚姻家庭纠纷。该类纠纷大都是基于姻情、亲情关系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此种纠纷采用亲情感化、伦理教育的基本方法,正是我们常讲的“动之以情”。具体可运用现场调解法,可利用民调组织点多、面广、了解民情并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优势,邀请民调员、德高望重的乡亲现场帮助做调解工作;亦可以运用借助外力的办法,利用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或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说服劝导,用亲情唤起良知,疏导过结,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对社会家庭应尽的义务,达到双方互谅互让,接受调解的目的。类似的方法还有什么冷热调和法、真情注入法,凡此种种万变不离其宗,但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时应“情”字当头,以情劝导、以情疏导。以“情”作为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艺术性地在“情”字上做文章。我曾调处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原为被告的舅父,在被告不足一岁时其母病故。原告即将被告收养,双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告成年后,原告为其操办了婚事,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二十多年的抚养费,原告到庭后不顾年逾花甲,而放声痛哭,哭诉抚养被告的艰辛和被告如何没良心对不住自己。我经分析认为,只要从情感上进行沟通,双方是能够和解的。我从侧面打听到当初原告收养被告时的一知情人,经过他的帮助终于找到了被告的生父。之后,我安排被告生父在对原、被告作调解工作时到场,当面讲了被告几个月大时,其母病故,原告就将其抱养的情景,不仅使被告潸然泪下,连他的妻子也感动得满面流泪。被告夫妇双双跪在原告面前,请求原告谅解,原告被真情感动,主动撤回了起诉。

第二种是合同债务纠纷。此种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一方或双方违约,或者不诚实守信。针对此种纠纷,调解中我采用法律阐释、法律疏导的方法,也正是平常所说的“喻之以法”。当事人违约、失信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知故犯,对这种当事人搬出法条,开门见山严厉指出其违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应负的法律责任,让其权衡利弊,愿意接受调解。第二种情况是因不懂法,不会用法而造成违约、失信,只要耐心热情地阐明法律,他们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对于这类案件的调解方法还有案件展示法、后果比较法等等,但是我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调解中应“法”字当头。

第三种是人身财产侵权纠纷。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已经遭受损害,并大多都有明显损害后果,而损害多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这样以来,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受到了损害,另一方当事人要从经济上给予对方以赔偿,往往是“两伤”。此类案件不象合同债务纠纷案件那样,一方已行使了权利,只是对方请求让其履行义务。例如:借贷的要还本付息,买卖的要给付价款,当事人心理上容易找到平衡点。而侵权纠纷,很难求得心理的平衡,大多当事人思想上想不通,这就需要我们做调解工作时要侧重辩法讲理、辩法析理、以理服人。也就是常说的“晓之以理”,单就这个“理”字有两层意思,一个是法理,一个是情理。我在实践中感到,只要坚持调解的公正性,法官居中,不偏不倚,达到法理情理的统一,有相当一部分的人身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是能够调解解决的。

总之,吃透案件情况,掌握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活动规律,运用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方法,科学地进行调解工作,把调解当作一门艺术,是能够达到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目的的。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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