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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6-08-10 14:44:54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并加以借鉴学习。调解能使双方当事人平和地结束诉讼,彻底地解决纠纷,有利于息诉,也便于执行,它比判决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结案,对于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法庭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觉得做为一名法官,不应该仅把自己定位于法律的裁判者,感觉到只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就行了,而应该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应该从稳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高度去重视调解工作,真正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认识到人民法官就是为人民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因为调解结案较之判决结案有其不可替代的好处,它既能够从事实上,又能够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纠纷,能避免硬性判决所带来的各种错案和矛盾激化现象,能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缠诉率,且自动履行率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执行难;调解结案还能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就我所在的黄店法庭来说,由于近年来对调解工作逐渐重视,调解率也由原来的30%多上升到去年的57%,所以法庭近年来没有出现一起群体上访案件、矛盾激化案件、缠访缠诉案件,执行案件数量也大幅下降。所以,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调解要有足够的重视。

二、针对审判工作不同阶段的不同的特点,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

要想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就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到诉前调、庭前调、开庭调、庭后调,要有足够的耐心。对于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庭要求立案解决的,可以在立案前仔细了解案情,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为其化解纠纷,如这时能调解成功,社会效果是最好的,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金钱。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适于庭前调解,可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庭上调解能够抓住调解的重点,因为通过庭审自己对案情已了然于胸,便于做当事人的工作。对于有些特殊案件,通过庭后一段时间的冷却期,有时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就我们庭而言,因为审判人员少,审判资源极其紧缺,且案件多为争议不大的案件,我们都先由法官的辅助工作人员安排一次庭前调解,通过庭前调解,20%的案件都得以在庭前予以消化,这样可把审判员的精力用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

三、提高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讲究调解技巧

在调解过程中,除了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求法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应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认准自己扮演的角色,不能象在庭审中一样板着面孔,高高在上,要对当事人热情。我觉得在调解过程中多与当事人套近乎、拉家常,从一些当事人熟知的事,感兴趣的话题入手,能够产生亲和力,缓解当事人的紧张情绪,清除其对法官的对立感,能够对调解起到很好的效果。笔者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中,原、被告均是年近七旬的老汉,原告是老退伍军人,秉性耿直,性格倔强,以前曾打过官司,由于判决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所以对法院有意见、不信任。在与其接触的过程中,我先不说案情,而是和他聊以前的经历和现在的生活状况,使其慢慢消除了敌意,接受了法庭的调解。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受当事人不良情绪和态度的影响,要不厌其烦,耐心倾听当事人意见,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工作。另外在调解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如婚姻案件应冷处理为宜;对赡养、抚养、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法官应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唤醒当事人的良知,从而化解矛盾;针对一些当事人爱面子,采用背靠背调解,使其有台阶可下;对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采取诉讼保全手段对其财产查封、扣押、加大执行力度,给当事人施加压力等,都有助于调解结案。

四、善于借助外力参与调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官会有一种不信任感,不妨来个“曲线救国”,动员当事人的亲属、基层民调组织、律师参与调解,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基层民调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的对抗,在调解工作中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当事人对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同样的调解理由,由代理人讲解给当事人要比出自法官之口强得多;当事人的近亲属由于不是矛盾的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相对来说头脑较冷静,看问题也比较全面,通过其做工作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如果遇到亲朋好友拉关系,讲人情,更要因势利导,借机向说情者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也比较容易接受。通过以上途径,往往能化不利为有利,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五、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确保调解的质量,严禁强制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能为了结案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调解,使当事人违心地接受调解意见;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对于调解不能结案的,要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造成拖延诉讼,使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维护;还要注意当事人利用调解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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