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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分流 内外结合

  发布时间:2006-08-10 14:43:32


    我所在的大金店法庭地处登封市西部,辖区四个乡镇,人口约11万,经济相对落后,辖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少,常把法院与政府功能混淆,是信访案件的高发区。强行判决往往造成当事人上访,给辖区造成不稳定因素,所以我在审理案件时偏重于调解结案。在基层法庭工作7年中,通过审判实践摸索了一些规律,特别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后,给审判中调解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大便利。去年以来,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345件,调解结案135件,调解后撤拆112件,调撤率71.6%。我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纠纷案由归类调解

在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我针对纠纷的案由总结调解规律,争取做到案结事了。例如离婚案件、赡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纠纷案件。对离婚案件、赡养案件,不光要询问当事人的感情变化、生育情况、家庭财产、债权、债务等案情,还要细致入微地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绪、性格以及与周围的关系,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再通过真诚、平实、易懂的思想沟通,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公信度,达到调解的目的。2005年,我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作为丈夫的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妻子离婚,并扬言,如果法院硬要判离,就杀了原告全家。为表示自己也不想活的决心,被告挡在法庭的车前,钻到车下,被告的过激态度使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僵局。我没有被被告的表面现象迷惑,通过侧面了解,知道了被告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争取家庭财产。了解真相之后,对症下药,很快就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协议,该案顺利调结。赡养案件,原告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行动不便,我和法庭的其他同志就将应诉通知书的送达与调解结合起来,不让原告走一步冤枉路,先取得原告的好感,然后不厌其烦的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一边宣传法律,讲明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一边了解案情,调查矛盾的根源,使赡养案件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效率最高的一件是一位老太太状告儿子不赡养自己,在法庭泪流满面。该庭法官们通过沟通,了解到其儿媳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其儿子不满老人在生活中偏心所致,就针对这个矛盾点,利用其儿媳是国家工作人员,比较开通,解开了被告心中的疙瘩,消除了母子二人的误会,当天被告就将生活费和粮食送到原告跟前,老人终于得到了妥善安置,当天撤诉。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要指出对其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责任,又要循循善诱化解当事人之间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和对立心理,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达到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2005年初,我审理四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四名原告均为一煤矿瓦斯爆炸受伤的工人,经鉴定伤残等级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伤残,为治病已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立案时,我考虑四原告生活确实困难,积极协助他们申请司法援助,为他们免除诉讼费22750元,首先取得了原告的信任;审理时,我腾出全部精力,做通被告工作,使四起案件均调解结案。受伤的四名原告得到赔偿金后,有的做起小生意,有的开起了三轮车,生活渐渐有了生机,达到了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使用外援,内外结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推进,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我们法庭又以调解为主线开展工作,调解时所占用时间和精力很多,造成我们法官常常超负荷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亲属、说情人等外援成了很好很有效的选择,成功率达70%。2006年3月,我受理了一起赔偿金纠纷,杨某在煤矿因事故身亡,煤矿赔偿各项金额32万元,杨某的妻儿与其父母因赔偿金的分割发生纠纷。看到这个不幸家庭的不幸纠纷,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下决心调解解决此案,但原、被告双方因为伤心根本不能面对面调解。我就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将原来的说和人列为第三人,又拉来民调主任做外援,了解到被告不想与孙子隔断联系,就根据案情提出调解建议,先让被告同意,再做通原告的思想工作,采取了背靠背的方法,调结了此案。

三、截源堵流,前移调解

我根据民事案件大多是在基层民调组织调解无效后才进行诉讼,而基层民调组织调解无效是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掌握不够的特点,推陈出新,大胆尝试。今年4月,让我庭尝试与当地民调组织联建诉讼外调解指导中心,使一些矛盾较小的民事纠纷,不用通过诉讼程序就能得以解决,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并将刚露出萌芽的矛盾消化在了基层,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刚开始就解决了几起纠纷。王某借给李某1万元,但不小心把欠条遗失,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要收回欠条,造成矛盾,到村委民调委员会理论。该庭就指导民调主任完善调查笔录,制作调解协议,并装订备案,妥善解决了这个尚未进入诉讼的纠纷。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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