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05年,我一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00多件,其中调解撤诉500多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0%以上。下面我将自己做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给大家做一介绍,不妥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想既然是来说调解的,不妨用一句与调解有关的司法谚语来做个开头,这句司法谚语就是“差一点的和解也胜过完美的判决”,它用通俗的话深刻道出了调解的作用。
我所感受的调解就是依“法”和依“法”的完美结合。这两个“法”字一样,意却不同。前一个依“法”指的是调解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后一个依“法”指的是调解的方法不能千篇一律,要因案因人而异。通过十多年审判实践,我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需要法官放下架子,摸透心思,找对路子。
这个“放下架子”指的是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要走下审判台,去掉身上法官的光环。“摸透心思”指的是要善于揣摩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只有摸透当事人的心思,才能做到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找对路子”指的是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这三者的前提是放下架子,只有放下架子,才能摸透心思,只有摸透心思,才能找对路子。我们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都是普通老百姓,大部分当事人虽然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但他们也是人,也有自尊心,并且他们生活的层次决定了自尊心还会更强。拿农村的俗话说就是死要面子。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特别是被告来法院打官司都对法官怀着一种敌意。这种当事人特别敏感,和他们交流时他们一旦自己认为法官小看自己或者偏向对方当事人时,就很容易被激怒。另外,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本身对法官都怀有一种敬畏,刚到法院时对法官都是敬而远之,在感情上是疏远法官的。要消除当事人的这种顾虑,就需要法官放下架子,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这个拉近距离呀,说起来容易,作起来就不是那么简单了。需要法官从审判台上走下来,把自己当作一个村民委员会的民调主任。我的做法是把老人当成自己的长辈,把中年人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把年轻人当成自己的晚辈来对待。大家不妨可以尝试一下,一位老年人你称呼他老“王”、老“李”,和称呼他老叔、老伯,他的感受是绝对不一样的,就是我自己在使用这两种称呼时感受也是截然不同的。尊称更能带来亲切感,一下子就能拉近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距离,让你感觉对面坐的就是自己的长辈,他的事就是你的事,你必须帮他的忙。法官是人,当事人也是人,而人都是有感情的,只要让当事人感觉到我们是实心实意为他们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把他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去办时,他们就会相信我们的。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当事人一般会向法官说出自己的心里话,这时候需要法官做的就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我的经验是,千万不要随意打断,让他尽情倾诉。很多婚姻家庭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都认为纠纷的原因在于对方,自己有着满腹的委屈。到法庭后给他一个发泄的机会,让他充分发泄后,他的怨气就会逐渐减弱,心理就会逐渐平衡。并且我们在当事人的倾诉中也会听出矛盾的症结,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这时候,也可以让双方互相辩驳,理只会越辩越明,通过双方的辩驳,法官对是非过错会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对于一方表示想单独和法官交谈时千万不要拒绝,这是当事人信任法官的表示,说明当事人愿意和我们交心了,应当抓住机会让这种信任转化为调解的契机。不要小看和当事人交流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但拉近了距离,更给法官提供了摸透当事人心思的机会。在交流中当事人会自觉不自觉的流露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如果不明了,我们可以进一步启发,让当事人表达出他的真实意思,让法官摸透当事人的心思。根据双方表达出的底限,法官可以制定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我们在说做调解工作时,往往喜欢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到底怎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下面我举两个案例,说一说我是怎么做的。首先是一个赡养案件,这个案件原来在其他法庭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夫妻二人对原承办人产生了误解,赶着驴车跑到市政府去上访告状,因此该案转到我庭由我办理。在审理过程中,我了解到两原告男的这个脾气暴躁,女的那个糊涂麻缠不明事理,二人并且偏向女儿,经常给已出嫁的女儿送些东西,还有一些不切实际的赡养要求。作为被告的四个儿子都愿意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原告嫌少,因此发生纠纷。又了解到,大儿子身患重病刚做完手术,三儿子还没有自己的住处,四儿子身患腰椎间盘突出疾病,只有二儿子尚过得去。在了解了纠纷原因后,看到这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赡养纠纷,就决定先从原告处入手做工作。我先称呼一声老叔老婶,愿意不愿意先听我说几句,两个人说你说话在理,愿意听你说。我就先从偏向女儿的问题入手,对二人说,女儿再孝顺,根据农村的习惯,还是要靠儿子养老,如果感觉女儿付出的多了,想做点补偿,可以背着儿子儿媳悄悄补偿,不要大张旗鼓,儿子儿媳本来日子就过得艰难,知道了心理会不平衡,特别是儿媳更难接受,另外女儿尽赡养义务也是理所应当的,女儿也可以继承遗产,两人一听女儿也可以继承遗产,心里的疙瘩解开了。对于脾气问题,我是这样开导的,我说,你们已经七十多岁了,儿子也已经成家了,不能再像年轻时教育孩子那样对待媳妇,媳妇有过错,应当通过儿子解决,毕竟农村的习惯不同,老公公打媳妇看起来听起来都不雅观,让人家看笑话;对于二人过高的赡养要求,我是这样分析的,四个儿子的经济条件我都去了解了,也去每个人家里看了,日子过的都不宽裕,养老虽然是儿子的义务,但儿子也要量力而行,你二老也不会眼看着儿子日子过不去了不管,对儿子的要求不能太高。我还开导了女方,要她正确对待与媳妇的矛盾,对小事不要斤斤计较,要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你两人都七十多岁了,以后还要靠儿子儿媳伺候,法院的判决书只能强制儿子尽义务,要想让儿子儿媳真心实意伺候,还要靠自己把关系处理好。二人听了我的分析,直点头称是。在说服了原告后,我还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四被告也是心服口服。经过交流,原被告之间对对方都有了新的认识,就赡养问题也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2005年,我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已经是第三次起诉。原告是男方,是一位公务员,被告是一位乡村教师。原告称这一次要是再判不准离婚他就从法院的七楼跳下去,被告说如果判离婚就从法院的七楼跳下去,两个人一个执意要离,一个死活不离,这个案件不能操之过急,我决定按普通程序审理。我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每一次调解都是在女方哭昏死过去的情况下,120救护车将其拉到医院结束。说实在话,这个案件是我感到最棘手的一件离婚案件,看到女方的表现,我真有一种恨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感觉,想开个庭一判了之,愿意跳楼就让他去跳楼。但是气归气,事情还是要冷静处理的,如果当事人真的拿着判决书跳楼了,不但对法院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自己也就玩完了。原告要求离婚的愿望非常强烈,经常来法院表达自己离婚的决心,要求尽快开庭。这个案件,调解的方法我几乎都尝试了,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我感到真是江郎才尽了。一天原告又来找我,拿出一张X光片,说自己可能得了肺癌,想尽快离婚好净心去治疗。当时真是给我了一种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我赶紧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本以为被告看到原告患病会痛痛快快同意离婚,没想到被告却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原告住院自己愿意伺候,原告不但没有被感动,反而说看到被告病不但不会减轻反而会加重。调解又一次陷入了僵局。后来原告又来找我,在交谈时,我劝他让他想开一些,治疗疾病对他来说是目前最重要的事,千万不要因为感情问题而影响了治疗,更不能因此加重了病情,后来又问他治病的钱准备得怎么样了,如果不够我作为老大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做一些赞助。没想到他一听这话,立即抱头蹲在地上痛哭,说老大姐,兄弟我撤诉,不再让老大姐作难,不再让法院作难,自己解决问题。后来据我了解,这个案件没有再来法院起诉。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这个案例虽然并不是调解成功的案例,但确实是把矛盾推出法院的案例。其实就是一句话化解了一个判决书可能带来的恶性后果,我说这个案例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让大家都去仿效,咱们的工资是有限的,如果真的赞助当事人,自己就要吃不消了。就是想说明真心确实能换来意想不到的结果。我觉得,第二个案例就是动之以情才成功的,第一个案例就是晓之以理才成功的。另外,在第一个案例中,如果不能放下架子,不把两位原告当成自己的长辈,结果肯定是他们赶着驴车去上访告状。
说实在话,现在和当事人相处的经验也是在失败中慢慢体味出来的。刚从事审判工作时,年轻气盛,不懂得与当事人相处的艺术,曾经因为说话的方式语气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引起当事人上访告状,现在想起来,当时的心态确实太不成熟了.咱改变一下说话的方式,让当事人一边掏钱承担义务,一边对法官表示感激,何乐而不为?
大家都是从事审判工作的,都知道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时,有时候并不需要讲什么深刻的道理,并不像有些文章上说的说了多少道理,那些不排除作秀的嫌疑,有时候促成调解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一句话的功劳。话有时候说了不少,真正管用的,能打动当事人心的,也就是那几句话。有时候,一句话,甚至一句尊称,都能让当事人感动,都能打动当事人的心,就能让当事人觉得得到了法官的尊重,法官是真心为他们办事为他们着想的。他们也会用行动来回报法官的尊重。当我们真正融入了自己的一颗心,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再通过因人而异,因案设法,多开动脑筋,多想想办法,是可以达到理想的调解效果的。
下面我想再说说法律文书送达后的调解。许多审判员认为,法律文书送达了,案就结了,就万事大吉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判决书的送达,仅仅意味着案结,并不意味着事了。我们可以抓住宣判后的机会和当事人请求判后答疑的机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促成调解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我利用这种机会打消了很多当事人上访上诉缠诉的念头。我审理的三原告以村委为被告的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因原告在第二轮承包时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三个原告持裁定书请求判后答疑,我没有简单应付,而是拿着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逐条讲解,三个人听后仍然不能理解,非让我指出具体的行政部门,我告诉他们政府的具体分工不是由法院确定的,我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指出几个相关的部门,例如村委,街道办,政府信访办,土地管理部门等等。他们听后反而更激动,说是在这些部门都找过来一遍都不管的情况下才来法院的,本来把希望寄托到了法院,没想到法院也是推诿扯皮,不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如果法院不能解决就要采取过激行为自己解决。为了平息三原告的情绪,我又专门抽出时间跑到村委找到村支书,通过和村支书交流,村支书看到法院案结了还在做工作,很受感动,表示尽快设法解决问题。三个原告知道后虽然情绪平静了一些,但还有些操之过急,整天从政府出来就来到法院,看那架势非让法院解决问题。我首先和他们拉近距离,说天这么热,我实在不忍心看你们来回跑,如果你们的问题法院能解决,法院决不会往外推,但是法院的职权实在有限,不是什么问题法院都能管的,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确实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三人说,政府部门说该法院管,我说政府说该法院管你就相信,法院说该政府管你为啥不能相信。三人当时被问住了,我一看有门,又趁热打铁对他们说,政府部门你们找了,法院你们也找了,你们可以比较一下我们和他们的态度,看看到底是谁在真心实意为你们办事,谁在推诿扯皮,究竟谁有能力解决问题不解决,谁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却在尽力协调。三个人听后逐渐明白了,就决定不再上诉,去找政府解决。回想这个过程,我感想很多,当事人总认为法院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种手段,认为法院是万能的,什么都能管了管好。一旦遇到上述问题就会认为法院在推诿。要消除当事人的这个误区,确实不是一纸裁定书能解决问题的,需要我们作出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所以,对这种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也不能简单对待,其中也不能忽视调解的作用。
以上所说,希望能给大家以后的调解工作带来一点启发。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其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方法,只要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都不失为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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