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就充分发挥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体会。
我国历来对民事调解工作都非常重视,民事诉讼的调解由法院调解,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民事权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一种诉讼活动。从一段时期来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所以说调解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调解制度和我国的民族文化紧密相联,同时它还和当事人司法自治权和处分权相一致。在审判实践中,我认为判决结案的案件过程可称之为硬性执法,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可称之为柔性执法。柔性执法有其优点和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它的高效性;第二是它的灵活性;第三是扩大了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第四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司法自治权,行使自己的主体权利——处分权;第五是节约了诉讼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第六是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使大家能够和睦相处,和谐共存,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第七是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这是它的优势。但其也有它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调解的自愿原则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第二,调解的合法原则不能得到普遍地遵守;第三,软化了程序法对法官的要求,造成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的无序;第四,它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了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审判权的滥用;第五,就是当事人通过调解恶意串通获得非法利益;第六,调解和现代观念相冲突,调解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做出让步或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而成功的;第七,调解回避了公开审理制度,这是它的不足之处。如何将调解的优势发挥到它的最大极限,把它的不足缩减到最低限度,把一种很直观的调解过程转化为一种艺术,是我们法院审判人员应当追求的。
要做好调解工作,审判人员应具有以下素质和条件:第一,有较强的政治理念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知道权为何人所用,利为何人所谋,情为何人所系,法为何人所施,应该明白这四点;第二,应当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熟练掌握各门法律法规,并与自己所审判的案件相结合,运用自如;第三,应当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泛全面的社会常识;第四,应该有较大的个人性格魁力和较高的个人素质,以此来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说话不注意分寸,说话爱带口头语,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一种不好的印象,当事人自然也就不会对法官有一种敬畏和信任;第五,审判人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较高的敬业精神,只有具备这几项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我认为调解的过程就是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和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一个案件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往往取决于审判人员清晰的思维,敏锐的观察,将当事人的价值观、利益观、是非观和对案件的期望值合情、合法、合理地统一到一个结合点上,这样案件就能调解成。要实现这个目标,在调解的过程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一是要因案调解。审判人员在接到案件后,要认真地客观地去查阅案件。要在依法公正,保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避免先人为主,避免带着观点去调解。
二是因人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要认真审视你调解对象的自身素质、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把自己和当事人处于同一个层面上,这样才能很好地沟通。没有沟通就没有交流,没有交流就没有理解,没有理解就不可能达成和解。我处理过一起案件,当时是八几年,一个农村的老大爷,儿子被车撞死了,媳妇要改嫁,要把孙子带走,要分家里财产,老大爷从思想和感情上接受不了,儿媳妇就诉至法院了,老大爷就找其外甥用架子车将其拉到法院。但是咱的审判人员就缺乏一种变通思想,跟老大爷讲代位继承、顺位继承等法律规定,但老大爷根本就不懂,在这时审判人员就应当采取朴实通俗的语言给老大爷交流,换一种方式,换一种角度和老大爷谈,审判人员应把老大爷从很悲观的情绪中拉出来,才能调解成功。
三是因时调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个调解的时机,审判人员应审时度势,抓住调解的时机,才能取得案件调解的成功。在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弟兄两个合伙买车,后来发生矛盾,弟弟就把车扣了,法院的人员去让其弟弟交车,他弟弟就把人家的头给打破了,然后拘留了。这虽是坏事,但这也是一个调解的很好的机会,我就将其哥叫来,告诉他兄弟血脉相联,打仗还要靠亲兄弟呀,你看你弟弟现在被拘留了,作为哥的你是否应该去看一下你弟弟,他哥哥就同意了。来到拘留所,他弟弟一见到他哥就泪流满面,认为还是兄弟亲呀,他们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化解。
四是因势调解。这个势指调解案件时的环境因素,一切事物都受周围环境因素的制约,一种因素可以制约另一种因素,一把钥匙只能打开一把锁。在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年农村划宅基地,叔伯两个的地相连,各自占了对方一尺七寸的土地,双方寸土不让,法官调解多次都调解不成。后来听说村里有位老人,是家族里的族长,威望较高,人人敬畏,我们就向老人讲明情况,老人就去调解,由于老人的威信,很快就调解成功了。这是法官所料想不到的。所以说周围环境因素、人员因素很重要,我们法官一定要好好运用,才能更好地调解好案件。
五是因情调解。涉及家庭纠纷这一块用亲情来调解,用亲情去启迪这个人做人的本质,用道德去唤醒这个人的良知,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老大爷,有六个孩子,老伴去世,双目失明。后来姐弟六个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发生纠纷,都不养老人。有一天,老人的家人将他放到审判庭前面,老人冻得直发抖。承办法官就把姐弟六个都通知到老六家开会,进屋后,屋里很暖和,我就对他们几个说,这里真暖和,这里与外面的温差好大呀,不过你们知不知道,你们父亲心里的温差比这更大,你们这样对待父亲,你们母亲知道的话会好过吗?最后,经过耐心说服,六个孩子终于同意好好地赡养老人。
再一个我发现,调解不仅仅适用于民事审判工作,而且也适用于执行工作。我当时处理一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拿着判决书到办公室说这个案件执行了六年都没执行回来,法官的素质真低。听后,我就将执行人员叫来了解了一下情况,不是不去执行,而是被申请人确实没财产。我就让承办法官天天陪着申请执行人去找被执行人,有时一天两趟,过了一个月,申请人来说不要钱了,我们的法官天天跟着很辛苦,执行不回来不是你们法官的错,你们给我个债权凭证吧,就这样,案件结了。所以说,只要法官用真心换得当事人的真情,就很容易化解矛盾纠纷。
在实践中,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调解的重要性,也不能一味地强调判决的重要性,而是要调判结合。有调解条件的要尽力去调解,没有调解条件的该判时就得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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