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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五法”

  发布时间:2006-08-09 15:57:40


    诉讼调解的原则包含合法性原则和自愿性原则。合法指的是程序和实体都合法,自愿是指在调解的程序和结果上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我认为调解还应加上情、理。情指的是国情、行情、人情以及法官所怀有的爱民之心的感情。理就是公平、合理,也就是老百姓心目中最朴素的道德观、价值观,因为公平合理就是老百姓打官司想得到的诉讼结果。在他们心目中,公平合理就是“打死人得偿命”、“欠债得还钱”,他们对诉讼时效,证据规则了解的都不是很多,所以说法官在调解时要将情、理二字贯穿始终。方法上我们坚持庭前调、庭中调和庭后调相结合的原则。庭前调就是在送达诉讼文书、证据交换等每个环节上进行调解;庭中调就是在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以调解;庭后调就是开完庭后到判决书送达前可以调解。调解比判决效果要好的多,这次接访好多都是判决的案件,调解的案件很少。因此调解的意义很重要,关键要有调解的意识,不要怕调解麻烦。

调解前要做的工作是首先要吃透案情,抓住问题的关键。民商事案件类型较多,有特殊性的也有共性的,只有吃透案情才能为以后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比如说建设施工合同,首先要看合同的效力,然后审查工程的内容,它是建房还是修路,如果是建楼,你还要了解它是砖混结构还是框架结构,因为它们的造价不一样。把案情吃透了,也就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调解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再一个就是调解的时候,当事人不会认为你是外行,这样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也就更容易调解成功。第二,查清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便分清责任。第三,要找准争议焦点,对症下药。有些案件复杂,如果分不清主次,调解起来就会很麻烦。焦点找准了,法官将其说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我根据审判实践,归纳了五种具体的调解方法:

第一种是面对面调解法。在调解时要多讲法律、政策、国情,还可以启发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在面对面调解时,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应立即制止,要给不对者予以批评,要不然对方当事人会认为你偏心,不公正。

第二种是背靠背调解法。这种调解可以让一方当事人先回避,分别做工作。背靠背调解主要对双方讲其不利的地方,让当事人认为案件并非像自己所想的那样,自己也有短处,使其不切实际的期望值降低,这样才能冷静地面对现实,才能更好地调解。我今年审理了一起案件,某空调公司诉某村民组返还建房款一案,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诉讼时效。原告怎么也不理解为什么诉讼时效会过,我就对其认真地宣讲法律,耐心地向其解释,最后,他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诉讼时效确实过了,就同意了调解,最终案件得到成功调解。在调解时还得注意方式、方法和技巧,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工作简单粗暴,就可能引起当事人不满,告你偏袒一方,告你压制调解。法官一定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去做调解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背靠背调解时,对钱数,法官心里要给自己留点余地。比如,原告在要钱的时候,说要50万,而他的心理底钱是40万,被告在出钱的时候,他会说只能出30万,而他的心理底钱也是最多出40万。当事人都给自己留了余地,因为明知自己的要求并不可能实现,所以能多要就多要,能少给就少给。这时法官做调解工作时,对被告说原告要60万元,对原告说被告就出20万,让当事人知道他们的要求与现实的差距太大,就会自然降低期望值,经过几个回合,说到40万,双方都满意,案件也就调解成功了。

第三种是庭前调与庭后调相结合。对争议小,标的额不大,双方仅仅是为了争一口气而打官司的,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这种案件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在开庭前调,大多简单案件都能在庭前调解结案。但对于争议大,比较复杂的案件,得经过开庭,在开庭的过程中要始终研究当事人的心理。开完庭后,应当感觉到哪一方有理,哪一方没理,当事人通过质证、辩论、法庭调查等也对案情有了解,知道自己的不足之处,这时就要求法官抓住时机,进行调解。

第四种是联合调解法。这个方法适用于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请有关专家参与调解,利用专家在学术界的威望和他丰富的专业知识,由他来解答当事人技术方面的问题,当事人更为信服。可以利用当事人的这一心理,联合专家来共同对当事人做工作。

第五种就是借力调解法。主要适用于一些同学、老乡、战友来说情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对说情人比较信任。对于有说情人的案件,我们可以通过做说情人的工作,给他讲清楚利害关系,让说情人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调解是一门艺术,它不仅要求法官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还要有准确的判断力,丰富的社会经验,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以及人格魅力,它是一种综合素质的体现,最为关键的还要有耐心,要有调解意识,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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