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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不过户 违反承诺应担责

  发布时间:2006-08-09 09:30:48


    8月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纷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夫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高某办理房屋权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依法定程序强制办理,相关费用由王某夫妻承担一半。

    2005年4月6日,王某夫妻将自有一套商品房卖给高某,4月15日,刘某付清了房款,王某交付了房屋,同时,王某夫妻书面承诺为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用王某与高某各担一半。之后,王某夫妻一直未履行承诺,高某无奈将王某夫妻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夫妻约定为原告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未按约定履行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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