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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06-08-04 16:33:56


    郑州中院对郑州市2001年以来查处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了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成因,提出了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建议。

    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郑州市共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330件,88人涉案金额15421.91万元,涉案单位286个,涉及单位负责人23人。已查结318件83人,涉案金额15124.81万元,占全部查处案件数96.4%。其中,刑事处理66件,77人,占已查结案件数20.8%,涉及国家公务员犯罪4件,4人(县处级3人,乡科级1人),行政处罚230件,占已查结案件数72.3%。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领域广泛。从查处案件涉及的领域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重点领域均有涉及。

   (二)重点领域问题严重。从已查结和正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发案率看,商业贿赂案件发案领域相对集中,重点治理领域问题严重,其中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两大领域尤为突出,两大领域已查出商业贿赂案件128件,占全市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数的近40%。

   (三)国家公职人员涉案率高。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的身份构成看,商业贿赂案件涉案人员多为国家公职人员,仅就刑事处理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看,涉案案被告人95%以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四)发案率逐年上升。从查处案件年度统计看,商业贿赂案件曾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间,全市共查出商业贿赂案件250件,年均不到40件,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不到一年间,全市查处案件达即达67件,由此可见,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商业贿赂案件也曾逐年上升态势。

   (五)涉案金额巨大,逐年增加。从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涉案金额看,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全市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涉案金额15421.91万元,个案涉案金额也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百万元以上的大案也时有发生,且逐年上升,给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造成巨的大损失和浪费。

    二、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立法进程虽然不断加快,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尚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目前我国仍有一些部门或行业在管理上缺乏完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社会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够完善,有些部门或行业虽有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但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贿赂行为人从事违法、犯罪敞开了方便之门。

    (三)行贿、受贿秘密性增强行为人的“安全感”。一般情况下,行贿、受贿系对合性行为,又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且双方往往各有“利益”所得,各自的非法需求得以满足,这在客观上造成商业贿赂案件难以案发,侥幸心理增强了商业贿赂行为人的“安全感”。

    (四)打击、惩处不力。一是处理措施较为单一,对商业贿赂案件处理多数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理的较少;二是对行贿者打击不力,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全部是对受贿方的处理,很少使行贿者受到立案处理,这与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对合特点不相适应,客观上造成行贿方逍遥法律之外;三是对涉案单位处理不力,商业贿赂案件有相当一部分系单位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受立案处理的多为个人,对单位处理的较少。

    三、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进一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的学习,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的同时,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建立责任机制,落实责任分工。一是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机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三是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和处理力度。重点治理中央确定的六大领域和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领域和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涉及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等大要案查处工作,多措并举,加大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理力度。

    (四)深入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分析其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注意推广和借鉴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防止和克服单纯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坚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和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促进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统一起来,从促进和维护涉案地区、部门和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效果。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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