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装修应审查装修人的资格,草率用人可能产生纠纷,并要因此承担民事责任。近日,中原区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自家装修找到没有资质的人进行,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人受伤,将定作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以被告张某选任存在过错为由,判令张某承担受伤人王某经济损失21328.4元的20%即4266元。
家住中原区三王庄的张某因家庭需装修,经人介绍找到长期从事家庭装修业务的王某为其贴瓷片、铺地板砖,双方对报酬事宜谈托后,王某就开始在张某家干活,2005年7月24日下午,王某站在高低床上粉墙,因床板滑落,王某从床上掉下来受伤。为此王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后经鉴定原告的后期治疗费用为4500元,王某认为其在为张某干活过程中受伤,张某应当为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张某起诉到中原区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虽长期从事家庭装修业务,但其未取得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作为定作人的被告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用没有取得家庭装修业务资格的原告为其装修,属资质审查不严,为选任过失,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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