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谢谢,谢谢啦!” 8月3日下午,郑州市齐辉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娘李女士,紧紧握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双手久久不放,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并把一面“秉公办案,执行神速”的锦旗赠送给法官,由衷感谢法院法官,在短短的几天内便神速的为她们公司追回了高达380多万元的欠款。
2005年5月9日,齐辉公司与河南省某建筑公司下属第三项目经理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购买齐辉公司的螺纹钢、圆钢和线材等钢材,数量按实际供货量结算。结算方式为每三层结顶付清一次钢材款,主体封顶一个月内结清全部钢材款。逾期付款则按所欠款数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齐辉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2005年11月27日,双方达成了一份《付款情况确认单》,某建筑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明确承认尚欠齐辉公司货款3223434.57元,并明确该欠款应于2005年10月16日付清。
2005年12月2日,某建筑公司第三项目经理部单方向齐辉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承认欠齐辉公司款项数额变更为3273434.57元,并承诺了五次付款时间。但却一直不予履行偿还义务,齐辉公司于2006年3月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某建筑公司向齐辉公司还款40万元,下余钢材款2873434.57元未还。
经过审理,郑州中院于5月31日做出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郑州齐辉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873434.57元,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
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建筑公司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随向郑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7月25日,郑州中院向河南省某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却是不予理睬。7月31日,郑州中院依法扣划了被告某建筑公司包括执行费在内的3812016.86元。
官司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立案、审理、判决、执行,令齐辉公司大感意外,而当他们得知执行法官张丽娜是带病坚持工作时,更是感激万分。“张法官连水都没有喝俺一口,真是让俺不知道说什么好。”
正是处于这种深深感动,李女士代表公司给法院送来了这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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