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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剑锋 剑指邪恶扬正气

  发布时间:2006-08-03 10:32:26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这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锋非常喜欢的一句诗。

    熟悉余剑锋的人说:“这句诗道出了他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的酸甜苦辣。”

    在余剑锋的眼中,刑事审判来不得半点闪失,特别是那些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责任更是重于泰山,法官必须扬起正义之剑,在“准”字上下功夫,做到“事实准、定性准、法律适用准、量刑准”。1993年7月,余剑锋大学毕业后,就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他如同护卫自己的眼睛一样护卫社会的正义。凭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正义的追求,他在从事刑事审判的13年间,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小伙子逐渐成长为一名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优秀青年法官,连年荣获“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三次荣立三等功。2004年,他被评为郑州市十大“绿城卫士”之一,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005年,他被评为郑州市“公正执法”先进个人。

    8月1日,记者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余剑锋。他说:“在不少人的眼中,刑事审判法官是冷酷无情的。我们面对的是刑事审判被告人,打击的是邪恶,弘扬的是正气。所以,我认为,在刑事审判中,要以严厉的眼光对事,以悲悯的眼光对人,要体现出一定的人文精神。”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体会到了这句话的含义。

                                   法不容情的有情人

    “当法官为什么?”“当了法官干什么?”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令余剑锋伏案深思。“我逐渐感到了它的厚重。我觉得法官是洁白无瑕的雪,它能冰冻邪恶,又能润万物勃发生机;法官是法律圣殿的朝圣者,心中不变的是对法治的信仰,是渴望公平与正义的善良的人们心中不灭的祈冀;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捍卫者。”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余剑锋在办案的过程中坚决做到“法不容情,铁面无私”,他曾经被求情不成的当事人称为“冷血动物”。但又有被告人及其家属称:“余法官是一个是非清楚的有情人。”

    被告人黄某、林某、李某在接受审判前,曾心灰意冷地说:“谁能认真地听我的辩解?”他们涉嫌的罪名均为故意杀人罪,若罪名成立,均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余剑锋在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相关证据的核实,发现此案存在重大疑点,证据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于是,他大胆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最后作出了存疑无罪的判决。

    “我能不能见见家人?”2006年1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批死刑犯执行死刑,死刑犯李三(化名)接到法院的行刑通知后提出了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保证犯人安全的情况下,此种要求可以得到满足,但出于安全及其他方面的考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从未这样做过。“犯罪分子也是人,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犯人会见家属的请求。”余剑锋向院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想法,并得到了领导的大力支持,法院决定安排李三和家人在1月17日20时30分见面。自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除了在庭审时远远地看了几眼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属,李三就再也没有和他们见过面。当看守所民警通知他,经法院批准,他和妻子、儿女将于当晚见面时,他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我太想亲人了!以为再也看不到他们了……谁让我走上犯罪道路呢!如果有来生,说啥也要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在他临刑的前一天晚上,他和妻子、儿女终于见了一面。李三并不知道,他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第一个被准许在临刑前会见亲属的死刑犯。

    其实,李三与亲属的会见审批手续比较复杂。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余剑锋说:“法院在研究此事时,也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见。原来一直没有批准死刑犯在临刑前与亲属见面的申请,主要是出于对犯人自身安全的考虑。死刑犯在临刑前情绪比较反常,容易在自身安全上出问题。如果罪犯因情绪激动出现问题,就会给死刑执行工作带来麻烦。有的死刑犯想见亲属,可亲属痛恨他们犯下的罪行,拒绝会见。有的是亲属想见死刑犯,但犯人拒绝会见。但死刑犯毕竟是人,在临刑前想见亲人,这是他们感情上的需要,也是最基本的人性诉求。临刑会见,虽然受益的群体不是很大,但这是司法实践中一项人性化的措施。”

                                   心细如发的有心人

    “细节决定成败!作为掌管生杀予夺大权的刑事法官,决不能忽视案件中的任何一个细节问题。在庭审时,要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包括辩护人提出与公诉机关相反的证据,并对对方证据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会在激烈的对抗中越来越明晰,从而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更客观、更真实。”只要是余剑锋经手的案件,他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问题,他认真对待阅卷、开庭、研究讨论案件等工作环节,努力吃透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特点,为查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多年来,他主审或参与研究的案件,或审批的法律文书,均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严把证据、法律适用、文书关,提高了案件的整体质量。在2004年的郑州市两级法院法律文书评比中,他主管的合议庭获得刑事类第一名的好成绩。

    “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重中之重,是体现法院形象的窗口。”余剑锋主审了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审理案件时,他最注重庭审这个环节。庭审中,他能进行科学分工,同时精心组织庭审程序,制订详尽、周密的审理进程计划,对各起犯罪事实分别认真审查,全面把握案件的审理进程,细致安排审理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使案件的审理能够严格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为切实保证庭审活动的效果和质量,余剑锋对庭审的程序改革作了一些非常有益的探索,如庭审程序的简易化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意见和做法,为审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

    “其实,在庭审中,只要心细,就能做到周密。”余剑锋说,“一是制订严密细致的庭审方案。对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而言,制订一个切实可行、严密公正的庭审提纲是把握好庭审的关键。二是主动征询控辩双方意见,把握控辩双方的一致点和争执点,指出庭审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效果。三是制订周密的开庭预处理方案,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使庭审活动组织严密、措施得力。四是科学驾驭庭审活动。”

    在审理案件中,余剑锋正是凭借着自己的“心细如发”,从不只简单追求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而是力求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他审理的几起集资诈骗案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案金额多达数亿元,参加集资的群众群情激愤。余剑锋受理案件后,耐心接待群众来访,认真讲解法律规定,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从开庭审理到公开宣判,没有任何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确保了此类案件的“软着陆”。2004年,他在处理一起二审自诉案件中,发现当事双方有调解的可能,就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做了十余次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使这起在基层法院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在二审得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追求卓越的好法官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这句诗用在余剑锋身上最合适。他的努力与付出,追求的是法律的尊严,彰显的是一名新时代法官追求卓越的形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红建这样评价余剑锋。

    “疑难案件对承办法官来说是一个考验。既然是考验,就要考出好成绩。”遇到疑难案件,余剑锋从不退缩,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而且他总是冲在最前沿。

    2004年7月,郑州市某村群众集体上访,反映部分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后来逐步形成一起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根据省、市领导的要求和法院领导的指派,余剑锋代表法院提前介入,参加专案组封闭办案长达40余天。在此期间,他加班加点工作,多日未进家门。案件初查阶段,他指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从审判的角度提出意见,使得案件的侦查工作少走弯路,尽快进入下一环节。该案起诉到法院以后,余剑锋担任审判长主审这一备受省、市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合议庭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此案,取得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余剑锋在审理一起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时,面对接踵而至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为把此案办成铁案,他和专案组其他同志封闭办案长达70余天。在此期间,他们实行军事化管理,集中吃住,加班加点地进行工作。案件审理期间恰逢春节,法院领导考虑他们多日未进家门,决定为他们放假3天。本应是全家团圆的时刻,余剑锋回家倒头便睡,一睡就是十几个小时。为让他多休息一会儿,即使年夜饭时间到了,家人都不舍得把他叫醒。大年初三下午,余剑锋又回到了工作岗位上。庭审顺利结束后,院领导高兴地问他:“你们想得到什么样的奖励?”他说:“就是想美美地睡上一觉。”

    “谦虚、好学。”这是法院领导和同事对余剑锋的一致评价。他虽然是法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但他在多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仍不断地向有丰富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很注重对司法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学习。与此同时,他不断强化对刑事审判新领域的探索。他审理的被告人林某等非法经营一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而当时法律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他潜心钻研该罪名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认真查阅在全国范围内公布的相关案例,提出了准确的量刑意见,得到了法院审委会和上级法院的认可。他从自己所办的案件中悉心总结,撰写的案例分析被收入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他在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方面也作出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大胆尝试,他撰写的《“三多”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制作技巧》一文在全国法院系统产生了重大影响。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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