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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执行救助”为特困当事人分忧解难

成立专项基金 出台专项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发布时间:2006-08-03 09:24:26


    7月28日,当申请执行人白水林从新郑法院执行法官鲁伟手中接过1800元执行救助金时,激动地连着说了两个“没想到”:“没想到自己都认为没有任何希望的执行款能拿到手,更没想到拿到手的是法院给的执行救助款!法院真是帮我解决了大难题。”这是新郑法院试行特困执行案件当事人救助基金制度以来救助的第21位特困当事人。

    近年来,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案件标的额不大,但矛盾又十分激化的案件执行难问题引起新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这类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长期无法执结;申请人因为权益无法实现,经济又极为困难而导致心理失衡,极易引发矛盾激化和过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执行工作的开展。为解决这一难题,新郑法院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对这类案件优先执行、重点执行,尽最大的努力执行结案,同时又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立特困执行案件当事人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议。为支持法院开展这项工作,今年初,该市财政拨付了5万元资金,法院又自筹了部分资金设立了特困执行案件当事人救助基金。为保证执行救助切实发挥作用,新郑法院出台了专项制度,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执行案件才能启用救助基金:一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属于特困群体,申请人生活困难,因伤病等原因急需被执行人的欠款救急;而被执行人生活贫困,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矛盾冲突大,对立情绪激烈,易引发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执行案件标的额较小比较容易和解结案,或实施救助能够明显缓解申请人的困境,缓和双方业已激化的矛盾。四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继续执行也难以取得成效。为保证有限的救助基金不被滥用,该院指定执行局综合处专门负责审查,在承办法官或案件申请人提出启动救助基金的申请后,由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进行救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这项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据统计,新郑法院目前已对37件案件、37名申请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实施了执行救助,发放救助款33970元,执结积案29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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