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贪污公款2万余元 保安队长领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06-08-03 08:46:13


    假借为保安队员发工资的名义,贪污公款2.144万元。8月1日,原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直属大队大队长陈新华因犯贪污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4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43岁的被告人陈新华,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系郑州市人。2001年至2003年6月份,被告人陈新华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保安服务公司(国有企业)直属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该公司的保安队员乔某、郭某派到其本人所开的郑州市二七雅美洗化商行工作,并以发放乔、郭二队员工资的名义在其保安服务公司冒领公款人民币共计21440元,并据为己有。

    2006年4月30日,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将其抓获。现赃款21440元已全部追回。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新华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新华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1440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又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陈新华积极退赃,未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被告人陈新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