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朱某在郑东新区一工地搬运木料时,工地的围墙突然出现倒塌,把正在装车的朱某砸在墙下,造成朱某重伤,朱某把工地的发包方某置业公司、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在工地外筑路的某路桥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子女必要的教育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十二万余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期,该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置业公司的围墙突然倒塌,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区的承包方建筑工程公司在出售下角木料,原告与另外一人正往车上搬运木料,围墙突然倒塌,把正在装车的原告砸在墙下,造成原告重伤,故建筑工程公司在小区内围墙旁出售木料,也是造成原告被砸伤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事后得知,置业公司的围墙占压道路施工红线,路桥公司在墙外修路,由于路面标高高于围墙内地坪标高,造成内外压力差,也是导致围墙倒塌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本案三被告应分别担责,此围墙并非属其所有,只是在其施工的工地上;且其事先已经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原告的二位雇主有过错应追加为被告;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超过举证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未经其同意擅自进入施工工地,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其只存在工程管理不严的责任,没有及时制止原告私自进入工地现场。其他答辩意见同置业公司。
被告某路桥公司辩称,造成原告损害的围墙既非其所有又不属于其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路桥公司发函要求拆除该围墙,但经多次协议置业公司也未进行拆除。路桥公司已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在此纠纷中要求其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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