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缺席判决被告焦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沟赵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29600元,利息14438.1元。判决被告郭勤、郭海、郭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任。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15日,焦全与沟赵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焦全借该信用社129600元,时间一年,利率8.1%。同日,郭勤、郭海、郭全同沟赵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焦不能偿还债务时,由郭勤、郭海、郭全对焦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5年3月15日,沟赵信用社向焦全发放贷款129600元。焦全已还870元,尚欠128730元。从2005年3月15日至2006年4月20日,产生利息144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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