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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法院牢固树立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发布时间:2006-07-24 15:19:39


    7月22日,法制日报刊登了《对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有抵触情绪,大连又一法官被人大撤职》一文,文中报道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马广明因对人大常委会要求述职评议有抵触情绪,并称病拒绝常委会议述职,因此未得到多数常委信任被依法撤销审判员职务的事情。

    看到该文后,惠济法院院长王晋嵩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该院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讨论该篇文章,从中汲取教训。王院长在批示中写到:请认真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制日报第4版刊登的《对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有抵触情绪,大连又一法官被人大撤职》一文,从中汲取教训,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思想作风整顿及“忠诚、廉洁、执法、为民”教育过程中,要紧密联系我院和个人实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意识,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中。尤其在查摆问题阶段要认真结合对重点案件的自查自纠,查出存在问题,认真进行纠正,不能像法官马广明那样在审判工作中有问题,不接受监督且对述职评议有抵触情绪而被撤职。要以思想作风整顿为载体,解决我院和法官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

    王院长批示下发后,惠济法院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围绕该篇文章和王院长的批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问题,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使法院工作得到长足进步和发展,惠济法院以往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大家同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杜绝马广明事件在我院的发生。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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