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录像严重缩水,居然没有结婚典礼的镜头。7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婚庆录像内容不全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郑州市二七大宅门婚庆礼仪部业主刘某退还小夫妻田某和杨某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加工费500元,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05年8月21日,即将结婚的田某和杨某与郑州市二七大宅门婚庆礼仪部(个体性质)签订了一份婚庆礼仪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礼仪部业主刘某为田某和杨某于10月1日举行的结婚庆典提供系列服务,包括结婚录像、制作DVD光盘,费用共计1350元,其中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费用为500元,田某和杨某应先付合同金额的80%作为定金,礼仪活动结束后付清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田某和杨某按约向刘某支付了750元。
结婚当天,大宅门婚庆礼仪部委派摄影人员为田某和杨某拍摄了结婚庆典的全过程,当天,田某和杨某又向婚庆礼仪部支付了服务费500元。婚后一个月,田某和杨某去取婚庆录像时,被告知因录像出了问题,录像里没有结婚典礼的内容,致使光盘无法制作。田某和杨某认为,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结婚仪式又无法弥补,由于婚庆礼仪部的过错,致使他们的结婚仪式未能留下录像资料,给夫妻俩造成终生遗憾和精神痛苦。为此,夫妻俩一纸诉状将婚庆礼仪部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1450元。
2006年3月28日,郑州二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为田某和杨某服务时尽心极力,并不存在过错。被告愿意承担部分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无法满足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庆礼仪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属承揽服务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支付服务费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完成原告结婚的录像摄制,并制作光盘。而在被告所摄制的录像中并没有结婚典礼的内容,未能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收取原告的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费500元,应退还原告。同时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婚礼录像内容是人生中重大、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当时的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无法补救。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又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退还原告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加工费500元,并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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