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发扬民主办案的作风。人民陪审员因法律知识欠缺,面对法官因职权形成的权威和地位,往往不敢轻易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发扬民主办案作风,在调解、庭审、合议过程中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其意见,让人民陪审员多讲话,克服以往陪而不审、陪而不议的情况。
二是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方面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在业务知识上可能不如办案法官,但人民陪审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最基层的农村、乡镇,经常接触一些多发性矛盾事件,在调处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办案法官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这方面的优势,让他们尽可能多地参与案件的调解,通过他们成功的调解让其感受到自己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价值与成就。
三是要在办案细节上多采取一些人性化措施。虽然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相同的权利,但实践中办案法官处于组织者、指挥者的地位。因此,为方便人民陪审员参审,办案法官要多采取一些人性化措施。如在开庭前通知人民陪审员进行阅卷以让其了解案情,并对案件中涉及的过于专业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一对一些有自己的本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在开庭时间的安排上要提前作好沟通,尽量让其工作、陪审两不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安排周末或节假日开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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