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子里开饭店的中牟农民李涛(化名)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他们的村委会咋能这样,从1991年开始,欠下的饭费至今已有17年了,尽管他多次催要,村委会却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万般无奈之下,他只好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7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看似简单却有点蹊跷的案件。
案情:村委会拖欠餐费成被告
中牟县张庄镇某村村民李涛于1991年在本村开一饭店,从那时村委会一班人便开始在他的饭店吃饭,而绝大数时间都不付现金,吃过饭一签字就走人。2000年,李涛扩大经营,将饭店搬至镇上。
2002年3月15日,李涛找到当时任村支部书记的靳某某,让其打了一张1991至1995年所欠李涛3712.90元的餐费条。三天后的3月18日,支部书记靳某某又给李涛打一欠条,注明为1996年餐费3715元,2000年到2002年餐费1877元,共计10728.90元。
2004年元月被告给付李涛餐费200元,下欠10528.90元。以后,李涛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偿还所欠餐费并承担双方约定的利息。
一审中牟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李涛10528.90元餐费,同时驳回了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这是他们精心策划的假案
案子似乎很简单,吃饭付费,欠帐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接到败诉的判决书后,村委会当即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一审原告向法院出示的二张餐费条疑点甚多,分明是被上诉人和相关人员“精心策划的假案”。
称一审开庭时,上诉人是抱着村委会的财务帐本上法庭的,除2001年上届村委会班子向下届班子交接时,帐面上显示1997年以前(截止1996年底)欠被上诉人餐费3172.90元外,到诉讼时账上没有任何欠餐费的记载。靳某某是2000年5月接任的村党支部书记,既然2001年上届村委会交接时帐上没有欠餐费的记载,他为何会在2002年3月向被上诉人出具两张欠条?一张是他接任前五年以前的欠款,一张是2001年上届村委会交接前一年至交接后一年的欠款,这种情况有悖常理。经2002年在职的村文书(会计)辨认,从未见过这两张欠条,也未在上面盖过公章(村文书保管公章),当时在职的其他村干部也都不知此事。另外,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一面之词,2004年1月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餐费200元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很显然,靳某某是2000年5月任职,欠条的落款时间是2002年3月,还款200元的时间是2004年1月,起诉的时间是2005年12月,可谓环环相接,步步紧扣诉讼时效,可见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假案。
二审庭上,两方可谓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上诉人甚至还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也提出了异议,称:按《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的双方当事人”,而本案一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同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律师,这很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他们的话是无稽之谈
事实上,庭审一开始便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对于上诉人的种种指责,被上诉人一概不予认同,称上诉人的指责全是“无稽之谈”,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所规定的还款义务,称:被上诉人先后在本村及张庄镇经营饭店多年,经营中无可争议的就有本村及本村人光顾,避免不了欠帐行为,上诉人就是其中一个。被上诉人于1991年在本村开一饭店,上诉人就多次在被上诉人饭店就餐,大多数不支付现金吃过一签字就走。到了2000年,饭店搬至张庄镇经营,被上诉人就拿着村委欠的餐费找到村委,要求结帐,但村委当时没有能力支付,于是就一直拖延,2002年3月15日,被上诉人找到当时的村委支部书记靳某某,让其给被上诉人打了一张欠餐费条,注明了1991年至1995年的餐费,并加盖了公章,过了3天,被上诉人又找到靳某某,让其把被上诉人饭店搬至张庄镇以后的餐费再打一欠条,注明了2000年至2002年的餐费,也加盖了公章,后经多次催要,被迫起诉之法院。
对上诉人所称在帐面上显示的只有3172.90餐费的说法,李涛不以为然,称那是村委的内部帐面,对被上诉人而言没有任何意义,都是无稽之谈。对上诉人双方代理律师为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指责,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反驳称,此案在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并无异意,现在上诉人再提此事,显然是在逃避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这件并不算很大的案子,却引来了近20名村民旁听,庭审结束时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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