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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索要合法的劳务费

  发布时间:2006-07-18 08:09:34


    7月17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生效。被告郑州市某应用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判决应付原告唐某劳务费一千四百六十一元整。

    原告诉称: 2003年8月其到被告处从事氧气安装工作,2005年3月9日被告以工作岗位已满为由将其辞退,并于当日打下欠条一张,共欠原告5061元。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3600元,至今仍欠1461元拒不支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务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的劳务费,但被告不但不愿支付,而且,还在法院传票传唤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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