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的她已在刑事审判岗位上耕耘了整整15年。
在这15年里,她从一名刚走出校门的优秀学子,逐步成长为“河南省十大杰出女法官”,她所办案件从没有因事实、证据问题被发还、改判,全部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她就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常青。
常青的刑事审判生涯一直闪烁着青春的光彩。她连年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先后荣获“河南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河南省优秀青年卫士”、“河南省十大杰出女法官”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
面对来之不易的荣誉,常青说:“法院的严格管理,老一辈法官的言传身教,给我成长的道路上树起了明亮的路标。”常青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官,头顶国徽,胸佩天平,行使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职责崇高而神圣,务必在审判事业中做到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保一方平安当好卫士。
从无主信中发现线索
刑事审判工作是把双刃剑,罪与非罪的界限含糊不得,当事人的诉请辩解漠视不得,案件中的矛盾纠纷推诿不得。办案的法律效果,是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严格的审查判断和充分论证取得的,办案的社会效果是靠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求得的。法,不辨不清;理,不析不明。作为法官,应当相信,只要把法律分辨清楚了,把道理分析明白了,当事人最终是能够接受的。”这是常青经常说的一段话。
常青深知,不管办理哪类案件,都要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让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留下疑点,做到不枉不纵,疑点释不尽,决不定案,力求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2003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建华等66名被告人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等罪名的案件。该案涉案被告人有66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240多起,仅卷宗就有50多本,被告人涉及13个省市,在案发地影响很大。法院领导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将此案交由常青主审。常青接手此案后,感到自己肩上责任重大,同事们也为她捏了一把汗。
常青与合议庭成员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发现,该案涉及的被告人大部分是常年来郑州打工的人员,有几个被告人没有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是因为长期在外,其户口已被注销?还是负案在逃犯?种种疑问涌上了常青的心头。为了查明真相,常青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到被告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找其家属或亲属,落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查来查去,仍有两名被告人的身份资料查找不到。
“法官绝不能带着疑问去断案。”常青与合议庭成员一次次地去看守所提审这两名被告人,但二人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常青在与看守所工作人员交谈时,无意中得知看守所里留有几封没人认领的信件。职业的敏感使她意识到也许能从这些信件中找到一些线索,于是就立即要求看一下这些信件。经大致翻阅,她发现其中两封与上述二被告人供述的家庭情况相似,即再次提审二被告人。在此情况下,二被告人的心里防线彻底崩溃,供述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经过10天的开庭审理,常青制作了154页的判决书,写出了314页的审理报告。该案从被告人人数、指控犯罪事实的起数、庭审时间和判决书、审理报告的页数,均创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史上的五项之最。在2003年中国法院网进行的“十大重大疑难案件”评比中,该案名列第一。
指纹鉴定给嫌犯正名
“刑事审判来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为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常青很注意向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办案技巧,使自己的办案能力明显提高。
在办理被告人冯某涉嫌抢劫一案时,常青发现,冯某在检察机关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均对其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依据是冯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和一份指纹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证实在一份利息清单上留有冯某的指纹,从而认定冯某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
“被告人为什么时供时翻呢?是不是有什么隐情呢?”常青感觉证据不够扎实。在庭审时,被告人冯某当庭否认其持被害人的存折到信用社取钱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须要依法维护。”为了慎重起见,常青决定到国家公安部鉴定中心对冯某的指纹进一步进行鉴定,同时对利息清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当时的常青已经怀孕六个月,行动不太方便,而其他同事也都忙得不可开交,本着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负责的态度,她背着家人挤火车到了北京。几天之后,公安部的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是利息清单上的笔迹及指纹都不倾向是冯某所留。有了新的证据,检察机关最后作出了撤诉决定,从而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错案。
证据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
“刑事审判工作牵涉到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同时又维系着许多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如何通过刑事审判工作让犯罪的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并树立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信心;如何通过刑事审判工作让社会上的其他人认识到犯罪人员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接受法制教育,避免自己以后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等等。这些都是刑事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所要考虑的问题。”这是常青在笔记本上写的一段话。
常青在办理宋某某与宋某故意杀人一案时,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宋某某是本案的共犯,被告人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现场勘查、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但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机关作了二次有罪供述后,突然翻供,对其犯罪事实矢口否认。
案情的突然变化,打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被告人宋某某是否参与犯罪成了此案的焦点,而他的供述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无疑是本案的关键。通过对二被告人供述的分析,常青发现二人在供述中,诸如二人是如何预谋杀害宋某某妻子的过程、案发当天二被告人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的情况以及宋某实施犯罪后与宋某某通话等情节均相互印证一致,且二人供述的通话时间与公安机关提取的通话单显示的通话时间是相互印证一致的。据此,常青认为这些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宋某某参与了犯罪,遂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常青向二被告人宣读完有理有据的判决书后,二被告人均当场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宋某某悔恨地说:“我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理应受到刑事处罚。我接受法院的判决。”
“无欲则刚”树正气
“要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不仅要有很高的业务水平,更要有一颗清正廉洁的心。案件好办,人情难挡。”这是常青的切身体会。
受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一些当事人认为如果找熟人给法官说说情,就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是,常青对此一概拒绝,她对说情的熟人说:“只有两袖清风,才能一身正气,才能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正。”
常青在审理被告人张某等聚众斗殴一案时,张某的表姐通过熟人找到常青,临走时,她放下一个信封。常青马上意识到这里面肯定有文章,于是叫住了她,当着她的面打开信封,里面是一沓钱。常青说:“你的心情我可以理解,但是你的这种做法是严重错误的!如果你表弟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我决不会宽纵他;相反,如果你表弟的行为确实够不上刑事处罚,我也决不会处罚他。你这种行为是对我人格的侮辱。我需要钱,但不是通过这种渠道来挣钱。”
同事们说: “‘无欲则刚’。正是有了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和不为邪恶所惧的执法之心,常青才得以不枉不纵,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维护了人民法官的神圣形象。”
泪水淌在女儿脸上
“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女法官,和许多法官一样,有事业也有家庭。我非常钦佩为了事业而舍家忘我的英雄,更羡慕那些事业家庭双丰收的朋友,而抛家舍业也许是女法官的共同辛酸。”说到动情处,常青禁不住留下了眼泪。
常青既是一名法官,又是一名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的普通女性。紧张繁忙的工作使她经常无暇顾及家人。在审理王建华等人的特大犯罪团伙案时,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有序进行,法院领导安排常青和其他合议庭成员食宿在一家宾馆。宾馆离常青家很近,大约有四五百米远。当时她女儿才两岁,正是需要母爱的年龄,但是由于案件情况十分复杂,每天庭审结束后,她还要和合议庭成员一起根据当天的庭审情况,相应调整预定的庭审进度,安排第二天的开庭进程,所以根本没时间回家看女儿一眼。就在庭审进入关键的时刻,同事告诉她说:“你家里人打来电话说你女儿生病了,高烧不退,脸上起了许多疱疹,你快回家看看吧!”她听后心里一酸,眼泪直在眼眶里打转,真想立刻回家看看女儿。可是她咬咬牙只给家人回了个电话,嘱咐家里人带女儿到医院认真做一次检查。直到10天的庭审全部结束,她才急急忙忙地赶回了家。女儿看见她,叫着“妈妈、妈妈”高兴地扑了过来,她紧紧地把女儿抱在了怀里。看着女儿小脸上尚未退净的疱疹痂,她只觉得眼前一热,眼泪“唰”地就淌了下来,流了女儿一脸。
奖金用在少年犯身上
2003年春节前夕,荣膺郑州市第二届“绿城卫士”称号的常青领到了一份奖金。她拿到奖金时,想的不是如何补偿自己,而是想到了在河南省第二少年管教所服刑的少年犯们,她便用她得到的奖金购买了法律书籍和毛巾、毛衣、笔记本等生活用品,来到河南省第二少年犯管教所,进行回访帮教,与少年犯们座谈。少年犯们围着她说着、笑着……一个孩子含着眼泪对常青说:“我的家人都嫌我丢人,你不仅鼓励我,还给我带来了新年的礼物。我一定好好改造。”
座谈会后,她深有感触地说:“我只是尽了一名刑事审判法官的责任,组织上却给了我很高的荣誉。我帮教失足的孩子,只是想用这份爱心换取他们坚定改造的信心,使他们不再走上犯罪的道路,为社会消除一份不安定因素,让群众多一份安心,我也就感到非常的舒心……”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