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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现象增多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06-07-13 15:29:08


    民事诉讼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一些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通过制造假证据、假债务、恶意串通等隐瞒事实,表面上看是正常的民事诉讼,背地里通过各种“运作”,最终使法院作出有利于他们的裁判,堂而皇之骗取本不应当属于他们的财产和相关权利,或者使自己的债务得以免除。诉讼诈骗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捏造事实欺诈型。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编造证据,或者明显没有证据而捏造和虚构案件事实,试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恶意逃避债务型。一些当事人因欠债被诉至法院后,采取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阻碍执行等手段,达到摆脱债务或减少债务的目的。

三、玩弄技巧获利型。当事人明知自己的主张不是事实但试图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对方证据不充分和对方失误等,故意扰乱视线,歪曲事实,干扰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从而达到使对方败诉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四、相互串通欺诈型。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有意影响、歪曲事实甚至黑白颠倒,导致法官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裁判,间接地使部分当事人受到侵害。

针对诉讼诈骗行为产生、发展的现实,在现行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惠济法院认为采取相应的司法对策予以防范十分必要。

    一、强化法官对证据的审核

    对公益性较强的诉讼案件,法院应强化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全面审核,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串通欺诈可能的,应主动依职权调查。尤其对三方诉讼、群体诉讼和 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等案件,是否存在诉讼诈骗要特别予以关注,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向利害关系人进行通报,以防诉讼诈骗的发生,避免误判。

    二、完善刑事立法,加大惩罚力度  

    诉讼诈骗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如企业停产、破产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追究却无相应规定,刑法亟待完善此方面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作假证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这种罚款数额显然过低,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即使对诉讼诈骗不能以犯罪论处,也要在经济上予以相应制裁。

    三、引入精神赔偿制度

    因诉讼诈骗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一般是财产损害,但若还同时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比如侵害了相对人的健康权、名誉权等,还应责令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失。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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