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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捉反伤人 不思悔改终伏法

  发布时间:2003-10-27 08:54:28


    盗窃他人钱财本不应该。被发现后为了逃脱处罚又恶意伤人,更是错上加错。逃脱后不思悔改又“手指发痒”,老病复发,真是不可救药。最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梁上君子”张红伟被绳之于法。

    现年37岁的张红伟系河南省郑州市无业人员,初中文化。2002年8月8日20时许,张红伟携带撬杠窜至郑州市后牛庄西街一座楼房,撬门进入肖某租赁的房内,盗窃现金81元后被群众发现,群众拽住屋门不让张红伟出屋,张红伟便用撬杠猛戳拽门群众,然后强行冲出屋门,挥舞撬杠抗拒群众的抓捕。2002年12月27日,张红伟在郑州市郑上路轮胎厂家属院一居民家中盗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03年4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张红伟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实施盗窃行为,因被发现,为抗拒群众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故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张红伟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红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张红伟本来可以有多种途径来改正自己的过错,他可不去盗窃;他也可以在盗窃被捉时主动向他人承认错误,返还所盗钱物,请求人们的谅解;他还可以在逃脱后,重新做人,洗心革面,一心一意做个守法公民。但他却不思悔改,最终被判重刑,实乃咎由自取。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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