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2日,被告人肖加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肖加给付某(另案处理)提供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上的印章样式,并给付100元费用,让付某找人伪造 “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印章一枚,用于其在唐山市销售药品。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肖加又给付某100元现金,让付某为其伪造 “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一枚。
2005年4月20日,被告人肖加使用这两枚伪造的印章给唐山市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授权证明》,并于2005年5月17日从该公司取走7500元货款并占有使用,至2005年12月9日才将该笔款项归还河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加伪造有关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出具虚假文件,代表公司擅自到业务单位结算货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鉴于被告人肖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人民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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