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不服交通事故鉴定部门鉴定的交通事故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80%的赔偿责任无效,支持交警部门“原、被告各负一半责任”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10时许,原告师某驾驶汽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兰街口时,与被告赵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某与被告赵某因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均未减速慢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8640元。按照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划分,被告应赔偿原告4320元。然而,原告自认为自己开车走的银屏路属于主干道,被告开车走的玉兰街属于支干道,所以,认为交通事故部门处理不公,坚决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负担全部责任。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交通事故部门确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自己认定的理由无事实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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