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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跨省药品买卖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6-07-12 08:53:42


     7月5日,河南众生公司诉河北某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判决,在郑州高新区法院生效。

    原告河南众生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河北某药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数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河北某药公司应在提货后一个月内付款,如逾期付款应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四向河南众生公司支付违约金。2001年8月21日,双方对截止2001年7月31日的账目进行核对,河北某药公司欠河南众生公司货款105 631.21元,之后双方又多次发生买卖关系,陆续又欠90 979元,共计196 610.21元。请求依法判令河北某药公司支付货款196 610.21元及违约金19 600元。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查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河南众生公司与河北某药公司签订的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2001年7月31日河南众生公司向河北某药公司发出的核对函,但河北某药公司回函尚欠河南众生公司2001年7月31日以前的货款105631.21元,河南众生公司对该数额予以认可。2001年7月31日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的业务,河北某药公司又欠河南众生公司货款72979元,两项合计178610.21元,河北某药公司具有偿还的义务。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河北某药公司最后一次退货2005年7月25日起,按逾期金额178610.21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河北某医药公司偿还河南众生公司货款178610.21元,并从2005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所欠金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河南众生公司、河北某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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