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原本起因简单、事实清楚的故意伤害案件,却因被告人及其妻子、妹妹指使其同事作伪证,致使案情变的扑朔迷离。虽然被告人挖空心思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该被告人不但因故意伤害、妨害作证被数罪并罚,其妻子、妹妹、三个同事也因妨害作证、作伪证、包庇被判处刑罚,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中案”。
现年34岁的张明军系郑铁客运分公司重庆二组炊事员,2002年6月19日,张明军的妹妹张丽君因在其家门前盖铁皮房与邻居张某家发生争吵,张丽君非常气恼,便把吵架的事情告诉了张明军,张明军得知其妹受了委屈,决定给其妹出气。当晚11时许,张明军携带一把水果刀叫上其朋友敬孝兵(在逃)帮忙,二人一起来到张丽君家,与在楼道处等候的张丽君打过招呼后,开始敲打张丽君邻居张某家的防盗门,并与张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张明军和敬孝兵持刀将张某左前胸部扎伤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制裁,张明军连夜找到同事侯贵生、陆桂林、王俊杰协商此事,经协商,侯贵生、陆桂林、王俊杰三人统一口径,将当天晚上10点多的分手时间往后推迟到凌晨1点钟左右,以避开作案时间。为了证明其确实没有作案时间,张明军还让三人到公安机关为其作证,证明在案发当时四人在一起喝酒。张丽君也到公安机关作证说:案发时没见张明军去过现场,其没有和张明军联系,也没讲过这事。后在吃饭过程中,张明军又让三人给他作证,推迟分手的时间。2002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张明军抓获后,张丽君与张明军的妻子徐红英为使张明军免于刑事
处罚,又一同找到张明军的同事侯贵生、陆桂林、王俊杰,指使三人到派出所为张明军作假证,三人出于“朋友义气”,来到桐柏路派出所,按照张明军、张丽君、徐红英的指使,作了虚假证言,证实张明军在案发时不在作案现场,而是与他们三人在一起喝酒,致使张明军故意伤害一案一直未能侦破。直至陆桂林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此案的事实真相后,此案才得以真相大白。2003年3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张明军、陆桂林、张丽君、王俊杰、侯贵生、徐红英被一一抓获。值得一提的是,此案真相大白后,张丽君仍为公安机关出具了张明军未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的身体健康,致使其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事后,被告人张明军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与制裁,指使他人作伪证,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明军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被告人张丽君作为张明军故意伤害案的目击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张明军的罪证,并且伙同被告人徐红英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徐红英伙同张丽君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有自首行为,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侯贵生、陆桂林、王俊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判处侯贵生、王俊杰拘役6个月,缓刑1年,判处陆桂林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明军虽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张明军在案发时不是煞费苦心找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而是对自己的行为勇于承担责任,采取一种理智的认罪态度,其本人不仅能得到从宽处理,其妻子、妹妹、三个同事更不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大家:即使是亲朋好友,也要把握好“帮忙”的分寸,否则就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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