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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老板投放危险物质 悔罪已迟换来三年徒刑

  发布时间:2006-07-10 08:53:20


    7月7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南郊乡的一位农民。2006年3月离家,想靠自己的厨师手艺到郑州市打工。3月24日,中牟县白沙镇农民刘某某,在郑州劳务市场聘用王某某在其新开的火锅店任厨师。3月27日,王某某到火锅店干了三、四天,火锅店老板对王某某的手艺不太满意,将王某某辞退。王某某很生气,即生报复之心。当天下午三时许,王某某离开饭店前趁人不备将厨房柜子里的亚硝酸纳倒入饭店羊肉汤锅里,想让顾客吃了烩面感觉不好吃,影响刘老板的生意而出一口恶气。致使后来郭某某等四人食用了用羊肉汤做的烩面先后中毒,出现呕吐等症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投放亚硝酸纳只是让烩面不好吃影响刘老板的生意,没想毒谁,悔恨万分痛哭流涕向老板和受害者道歉,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为报复他人,向火锅店的羊肉汤锅内投放过量的亚销酸纳,致使四人中毒,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其主观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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