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涉农案件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双方积怨较深或案情特殊,案件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郑州高新区法院切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建设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尝试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积极探索司法救助工作新路,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政府联手铺平邻里和谐路
李多妮等六户村民与秦金玉等九户村民均系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某村前后排邻居,李多妮等六户村民的房屋在前,秦金玉等九户村民的房屋在后,由于各村民先后对房屋翻建,翻建时后排的住户都将房屋地基抬高,为方便出行,他们便将门前路基垫高。由于排水设施不畅,每逢下雨天,前排住户的房子就出现潮湿、渗水情况。为此,原本和睦相处的前后排邻居成了仇人。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前排六户村民便将后排九户村民告到了法院,要求铲平路基,将道路恢复原状。法院很快做出了判决,责令后排九户村民将道路恢复原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犯了难,如机械地铲平道路,后排住户不满意,如不铲平道路案件就无法执行,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案件拖了一年多没有进展,申请执行人意见很大。郑州高新区法院院长郑水泉了解该批案件情况后,指示案件的执行要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生活,并积极地与当地高新区管委会、石佛办事处领导沟通,寻求有关部门的支持,还亲自到现场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多方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管委会、办事处、法院、当事人各出一部分款项,为双方当事人修一条路面平坦、排水顺畅、出行方便的道路,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诚心为群众办实事的行动非常感激,目前,道路已修好,前后排十几户邻居又合好如初。
民政救济金解了案件燃眉急
被告人郭新岭、郭廷义与被害人柴某某是同村村民,2002年10月,因琐事二被告人将柴某某打伤,公安机关初次鉴定为轻伤,2003年3月,郑州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新岭拘役六个月。同年4月公安机关又补充鉴定为重伤,2004年3月,被害人柴某某向郑州市某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此,柴某某及其亲属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告状并几次进京上访,柴的哥哥还因此被劳教一年。2004年9月,因管辖变更,该案移交郑州高新区法院管辖,郑州高新区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再审。2005年2月,被害人柴某某委托其哥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法院审查后同意了其撤诉申请并裁定终结了再审程序。
2005年4月,被害人之母以赔偿数额太少,原判量刑偏低为由,要求追究参与打人的郭廷义的刑事责任。2005年6月,柴某某在家中服毒自杀,被害人亲属将尸体抬到公安局门口,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郭廷义的刑事责任。在政法委的协调下,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郭廷义予以逮捕,后案件再次进入再审程序。由于案件未审结,柴某某亲属拒绝火化尸体,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尸体暂存放在殡仪馆,每天停尸费几百元。案件经历了反复多次审理和波折,双方情绪极端对立,势不两立,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多次组织几十人、有时甚至上百人来法院闹事,给法院施加压力。后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处罚,并经多次调解促成双方再次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案件是结了,可一万多元的停尸费谁来买单?被告人和被害人两方推来推去,谁都不愿承担。难题再次摆在法院领导的面前。为彻底了结该案,在法院的协调下,由民政部门从民政救济款中拔出一部分资金支付了停尸费,最终该案圆满解决。
减免诉讼费让农民工维权不再难
原告李文毫是来自河南开封的农民,农闲时节,为多挣些钱养家糊口,他便与十几个同村老乡一起来到郑州打工。2005年下半年,在他的带领下十几个同乡为别人装修了一栋房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全部工钱2万元,可房子装修完了,对方只给付了1万5千元,虽经多次催要房主仍拒绝支付余款。无奈,李文毫代表十几位民工把房主告到了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房主支付剩余工钱。法院当天为原告办理了立案手续,考虑到十几位农民工的实际情况,还对原告的诉讼费实行了缓交。法官很快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因当时临近春节,为了让农民工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法院经研究决定免除了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及时的审理和诉讼费的缓免让十几位农民工在春节前顺利地踏上了返乡的路途。
为有效解决类似疑难复杂纠纷,在郑州高新区法院的建议下,一个以民政救济款、财政拨款、法院诉讼费罚没款、社会基金等为来源,以贫困当事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件当事人等弱势和特殊群体为救助对象的司法救助基金正在该院建立。郑州高新区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基金对那些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群众、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确实生产生活困难当事人、案件按程序处理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当事人等当事人进行救助,积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地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司法救助基金成立以来,郑州高新区法院利用司法救助基金彻底解决多年上访案件5起,疑难复杂案件3起,减免诉讼费3万多元,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当地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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