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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万元失踪留下难解谜底

是会计恶意挪用还是信用社电脑故障

  发布时间:2006-06-28 17:44:48


    在对信用社电脑业务进行稽核时,有关人员发现帐目上少了十三万元的巨额资金,是会计人员的恶意挪用?还是信用社的电脑出了故障?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迷一样的纠纷案。

                               帐目资金短缺 会计无奈赔偿

    1999年11月,在巩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帐目进行稽核时,发现资金严重亏空,信用社认为当时女会计崔某某存在挪用资金行为,要求崔某某退赔。崔某某便按照信用社的要求先后于1999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2日,共向信用社退赔现金及存单等共计130058.23元,由巩义市信用社联合社及某信用社单位工作人员出具收据。崔某某将款退赔后,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1999年12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7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期间,原告被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原告释放后,其家人多次找巩义市公安局、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巩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讨要说法及要求退还13万元。后于2000年12月,原告书面委托其丈夫及弟弟全权处理此事,二受托人几年来多次向被告讨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予返还。原告无奈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3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信用社不当得利

    原告崔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巩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1999年 11月,因被告单位计算机系统出故障,造成资金短缺,被告便怀疑原告侵吞部分款项,要求其退赔,并承诺退赔后可以从轻处理等。原告处于无奈,便开始四处筹钱,先后退还给被告共计 13万余元,但之后被刑事拘留,至 2000年1月28日无罪释放。

    在审理过程中,巩义市公安局于2006年1月5日出具证明,证明因原告挪用资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崔某某解除了有关强制措施,对崔某某的刑事侦察已经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巩义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持有原告退赔款13万元,因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辩称的原告挪用资金事实清楚、此款不应退还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崔某某要求被告归还1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于2006年2月20日判令某信用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崔某某13万元本金及其利息。

                                 不服判决案子再起波浪

    接到败诉的判决书,满肚子委屈的信用社,随即又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一审原告1990年4月至1996年10月在储蓄所任负责人、会计期间,与郑某某共挪用资金43万元,其中一审原告挪用23万元。1996年IO月,储蓄所实行微机管理,二人怕事情暴露,便采用欺骗手段,把定期存款帐户上的43万元调到活期帐户上,把帐走平。后在巩义联社对电脑业务序时稽核时,二人事情暴露。巩义联杜专案调查组对一审原告挪用资金的情况调查时,一审原告承认了挪用资金的事实并写了思想认识和检讨材料,在联社的教育下,一审原告退赔了其挪用的13万元,这一点崔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足以证明,13万元钱是其挪用的资金,而非上诉人的不当得利。

    至于公安机关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非是其不构成犯罪,而是从资金的退赔、认识态度、情节轻重等方面的综合基础上,考虑到信用联合社 “以追赃为主,处理人为辅” 的建议,并对一审原告充分照顾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决定。如果一审原告一意孤行,执意要求返还13万元挪用退赔款,上诉人则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继续处理,以严肃法纪。某信用社还称一审原告于1999年12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7月2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被释放后,即使按一审原告所说其退赔的13万元是不当得利,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20分,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由于双方分歧巨大无法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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