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毒品犯罪,精心审理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为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河南最大贩毒团伙受严惩
被告人温东升是安徽省监泉县人,长年住在郑州市。2000年3月至2002年10月间,被告人温东升与其兄温占成及内弟樊伟民组成贩毒团伙,分别从李占领、周黎明处购进毒品共计12200余克,由温占成组织李益国、马拥军、邹静、马拥明、石军红、张春霞等人贩卖,随后诱使其外甥林欢喜参与贩毒活动,并向上述人员送货。
其后,李益国与李峰哲、贺隆(在逃)二人,马拥军、邹静(夫妇)与牧新庆(邹静的妹夫)、陈玮(邹静的舅母)等人分别结成不同的贩毒团伙,各自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
经查,温东升贩卖毒品12200余克,温占成参与贩卖毒品1万余克,樊伟民参与贩卖毒品7000余克,马拥军贩卖毒品4000余克,李益国贩卖毒品5000余克,李占领贩卖毒品9000余克,周黎明贩卖毒品3200余克……
这是一起河南省审理的自建国以来的最大的贩毒团伙案,涉案人员18人,涉案毒品高达十余千克。
该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温东升、温占成、樊伟民、马拥军、周黎明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李占领和李益国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11名被告人因犯贩毒罪、窝藏毒赃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处罚。
为万元运输费俩少女断送青春
被告人张婧熙、翟成林都是刚满20岁的青春少女,云南人。她们二人在缅甸果敢县老街中天赌场打工,为各自获得5000元好处费,二人答应为他人由缅甸向郑州运输毒品。
2005年1月30日晚8时许,二被告人在缅甸果敢县老街风连城其租房处,由被告人张婧熙吞食内装毒品的胶囊50粒,从肛门处塞藏25粒;由被告人翟成林吞食内装毒品的胶囊62粒,于次日下午从云南省南伞口岸秘密入境,经云南省临沧到达昆明。2005年2月1日下午5时许,她们从昆明乘飞机到达郑州市,在郑州新郑机场中国南方航空公司CZ3492航班被郑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后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被告人张婧熙从体内排出毒品胶囊75粒,重640克;被告人翟成林从体内排出毒品胶囊62粒,重630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从49.4%至64.5%不等。
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张婧熙、翟成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
2006年4月,被告人张婧熙、翟成林被执行死刑。
走私、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就可能断送性命
冯进(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我是张婧熙、翟成林一案的主审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和接触两名被告人,我觉得她们根本没认识到涉毒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这也许和她们所生活的环境有关系。这两名罪犯都是云南籍人,生活在缅甸果敢县,在赌场做发牌工。在那些地区,毒品交易十分猖獗。所以,在她们眼里,因为有不少人都这么做了,她们也便有了一种“从众”心理,自己做了也不觉得是什么严重的事情。
在这个案件中,两个女孩事实上是作为一种“工具”被利用了。她们只是负责把毒品从境外带到郑州,然后获得5000元的报酬,但是真正获利的是她们上面制造贩卖毒品的毒枭。这些毒枭利用雇人运输毒品的方式,不仅能获得暴利,而且自己的风险很小,而对于这两个女孩来说,我确实为她们感到惋惜,年纪轻轻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却成为了别人的一种工具,为了5000元钱,断送了自己的生命。她们从来没有注意到,如果这些毒品流入社会,会有多少人因此成为吸毒者,从而掉入毒品的漩涡,无法自拔。
这两个女孩分别在体内一次性藏毒600多克,而且海洛因纯度很高,这个数量和纯度与同类案件相比算是相当大的,她们按罪当诛。
团伙犯罪越来越多
蔡富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该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温东升团伙贩毒案是我省自建国以来,审判的最大一起贩毒案件,涉案毒品高达十余千克,这在全国都是少见的。这是一个半家族式的犯罪团伙,里面光夫妻就有三对,亲兄弟好几个。他们之间不会有举报和揭发,所以犯罪途径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个贩毒团伙也像传销组织一样,有总头,有上线下线,有进货口。贩卖渠道上都是单线联系,使他们的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从目前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已逐渐从单个的犯罪行为发展到团伙、有组织的犯罪行为。随着禁毒工作的加大和深入,单个人实施的毒品犯罪因其毒源、销路的困难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自然而然地走到一块儿,由最初的松散型犯罪团伙逐渐发展成组织、纪律严明的犯罪团伙。
温东升团伙贩毒案中,贩毒人员大多是农民和无业人员,他们不打工,专以贩毒为生。他们中没有一个吸毒者,温东升说他贩毒的原因是“来钱快”,这也是他们作为职业贩毒者的表现,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牟取暴利”。贩毒者中还有一种“以贩养吸”者,他们贩毒的目的只是为了能保证自己有足够吸毒的钱。与这些“以贩养吸”者相比,职业贩毒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禁毒是场全球性的战争
张中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毒品不仅摧毁人的意志,摧毁人的身体,甚至可以带来亡家亡国的危害。人一旦吸食上毒品以后,由于复吸率很高,很难戒掉,所以一般都要终身戒毒。
吸毒者都需要大量的金钱来满足他吸食毒品,对金钱的需求往往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是危害。一些吸毒者没有钱的时候,会去盗窃,会去抢劫,甚至会去杀人。每年我们办案中,这类案件是很常见的。
由于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性太大,他摆脱不了对毒品的依赖,为了购买毒品,他可能会将家产卖光,导致夫妻不和,父子反目,使家人的生活、子女的教育,甚至老人的扶养都失去保障。所以,一个家庭里面一旦有一个人吸食毒品,那么他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就是灭顶之灾。
国际范围内的毒品走私甚至会造成国家财政的亏空和国力的衰竭,进而引起国家间的掠夺性战争。中国近代史上的鸦片战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古今中外对这种犯罪的打击都很大,可以说禁毒是个全球性的战争。
就郑州审理的涉毒案件来说,近两年的涉毒案件与前些年相比,不仅数量增大了,而且海洛因的纯度也高了很多。记得1995、1996年办案的时候,海洛因的含量还经常是10%、20%的,但是这两年的含量一般都在50%左右。从审理案件的总数上来看,数量的变化倒是不大,每年一审和二审的涉毒案件也就六七件,二审案件多的时候也就十几件。
打击毒品犯罪应区别对待
钊作俊(郑州大学法学教授):在毒品犯罪中,既有为牟取暴利、只贩不吸的那些职业毒贩,又有既吸又贩、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对于这些贩毒人员,我认为,应该做到区别对待,把刑法的打击锋芒指向那些职业贩毒者,这类人员往往为实现最大的利润,置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于不顾,而大肆走私、贩卖毒品。我们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并且同时注意对这些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种,绝不让其在经济上捞到好处,断绝其再次犯罪的经济支撑,进而警示那些试图实施毒品犯罪的其他人:毒品犯罪是“得不偿失的”。
相比之下,对于那些既吸又贩、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采取标本兼治的方法。这类人员中,有不少人是在没钱吸毒的情况下,“被迫”铤而走险实施了走私、贩毒行为,显然,与那些职业毒贩相比,这类人属于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情有可原”者,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原则上要比照着那些职业毒贩从宽处理,真正体现我们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当然,对于那些先被逼无奈少量贩毒,进而为利润所驱而走火入魔、大量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仍然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在宽严相济的前提下,严厉惩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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