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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

  发布时间:2006-06-24 16:47:4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罗干同志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以下本质要求: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非常丰富,根据上述本质要求,其主要内容可以概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承,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人不管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必须彻底清除和摒弃。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对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的行为,必须反对和制止。三是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依法治国,联系到法院工作实际,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中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适用,真正做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一是在刑事审判中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也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民事审判中要做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交心交流不交易,讲理讲法不讲情,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中要坚持官民平等,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在队伍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拔推荐法官,把好准入关,疏通出口渠道,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对于违反法官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肃查处少数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在法院改革中要做到依法改革,任何改革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必须通过修改法律才能进行的改革,要通过提出修改法律建议,依照修改后的法律进行。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坚持执法为民,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执法为民,具体到法院工作,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这是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要使法院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就必须端正司法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将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理念落实到文明执法的各个环节。

    1、端正司法指导思想。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少数法官身上存在一些与司法为民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如群众观念不强,对待当事人不是满腔热情,而是态度冷漠,不是和蔼可亲,而是生硬蛮横;对群众诉求,不是及时处理,而是推诿扯皮,影响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有的法官办案拖拉,效率不高,案件迟迟不能审结,使当事人陷入讼累,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都是违背司法为民根本要求的,对于这些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决予以纠正。要坚决反对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执行难问题;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我们要在全市法院深入持久地开展“人民选我当法官,我当法官为人民”教育活动,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

    2、树立服务意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官是人民的公仆。法官要把司法的过程,当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躬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自觉做人民的勤务员。在树立服务意识的过程中,要把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摒弃司法就是管人、司法就是执权的错误观念,在司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司法。

    3、坚持文明司法。文明司法是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只有坚持文明司法,讲究司法艺术,才能避免矛盾激化,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才能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做到文明司法,一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二要举止文明,避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既要严格司法,也要尊重当事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人格尊严,对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员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三要仪表端正,以良好的品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印象,这也是文明司法的良好开端。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人民法官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确保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事实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一个旷日持久的诉讼,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当事人对裁判或决定的认可度。

    当前,司法不公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尽管司法不公问题只是存在于少数案件,但是造成的恶劣影响却不容低估。要做到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正,一要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二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公开审判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三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应切实履行的重大职责。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就是要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认识、把握和部署,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为大局服好务。

    1、服务大局是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实践者,手中掌握着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责任,就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大使命;就必须坚决抵制和反对一些法院和法官实际存在的大局观念不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片面地强调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等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

    2、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格局已经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发展为经济、政治、文化、和谐社会四位一体。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水平,使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实现了又一次理论升华。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也要自觉围绕经济、政治、文化、和谐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现代化发展总体格局,牢牢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努力增强发展意识和服务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的同时,进一步落实推进保障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措施,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和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

    3、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胸怀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一方面要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做到脑子里时刻想着大局,心里时刻装着大局,另一方面要善于围绕大局开展工作,自觉把各项工作融入到大局中来考虑,还要切实结合实际,在实际与大局的结合中做文章。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服务大局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是立足岗位,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专心致志地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必须强调,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注重法律效果,而且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社会效果。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这里需要指出,近年来,我们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配合省、市委的工作部署,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应当看到,少数法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上处理得不够得当,或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或忽视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或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地考虑群众的诉求,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为此,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必须真正熟悉民情、了解社会,掌握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自觉地运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两种效果的最佳统一。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必须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方面,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人民司法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切成绩,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工作就能顺利推进并取得成绩。多年来,全市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工作,在解决人民法院基层建设、队伍建设、“执行难”等一系列法院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得到了党委的大力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效。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而且还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开展。正如罗干同志指出的:“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不插手、不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不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不指派司法机关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事务”,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巨大支持。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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