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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索赔还是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06-06-10 08:32:36


[法官简介]张帆,女、在读法律硕士,郑州中级法院审监庭法官,曾多次立功受奖。

[案情介绍 ] 2005年5月,两名顾客在冷饮个体户赵海的摊位商购买冰淇淋时,发现其中一支冰淇淋上粘有一块拖布布头,要求退换并赔偿损失否则要告诉周围的人他这里不卫生。赵海无奈只得给顾客退换并按原价退还顾客购买冰淇淋的钱。顾客走后,赵海越想越冤枉,便把带有拖布布头的冰淇淋冷冻起来。然后,赵海给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写了一封索赔信。信中写道:我的要求是向贵公司索赔50万元人民币,并由贵公司在2005年5月12日前将现金送来。同时还写道:在3.15前争取与贵公司私了,若私了不成,再通过3.15或其它途径解决了。 5月12日,赵海与食品公司总经理邹某当面进行了一小时的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赵刚坚持说为了弥补损失不能少于5万元,少一分也不行。

[肖月]赵海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张帆] 赵海的行为是违法的,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赵海的行为超出了合法维权的范畴,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赵海经销食品公司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布头,给赵海造成损害,赵海可以依据民商法的规定向食品公司依法索赔。赵海十分清楚依法索赔不可能获得数十万的赔偿,然而却要求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这种财产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合法的范围即为非法索赔,所以赵海的动机不是索取合法的赔偿,在主观方面已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

赵海对食品公司施加压力,强行索要非法巨额赔偿,社会危害性严重。赵海掌握着食品公司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证据,如果据此要求合理索赔和向相关部门举报,是合法的,但以此作为威胁的砝码,索取超出合法损失以外的巨额钱财的行为,是非法的民事行为,其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赵海威胁恐吓索取巨额钱财的事实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赵海敲诈勒索的数额显而易见已构成数额巨大。如果赵海只有索取超出合法损失以外巨额财产的故意,而没有实施威胁恐吓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威胁恐吓的行为,而只是为了获取合理合法的赔偿,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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