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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有承担成年子女高等教育的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06-06-17 08:26:02


[法官简介]:

金花,女,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案情介绍]:

1991年,小枫的父母离婚了, 刚刚6岁的小枫跟随母亲生活,她的父亲每月支付120元的抚养费。2003年9月,张小枫考入了一所大学,可是她仅仅上了一年学,母亲就得了重病,巨额的医疗费让她们母女俩的生活都成了问题,更别说小枫一年六七千元的学费了。无奈,小枫只好去找父亲要钱,可是,父女俩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父女感情很是淡漠,况且,小枫的父亲也没有稳定收入,他再婚后又有了一个孩子,经济状况也是很紧张的,小枫的父亲便说自己没钱,管不了小枫。眼看着就要面临失学,无奈,19岁的小枫只好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一次性支付自己大学二学年的学费6000元。可是,父亲在法庭上辩解说,我还有一个孩子要抚养,经济负担重,没有钱。况且,我把你养到18岁就算是进到抚养义务了,你现在19岁,应该自食其力,没有理由再给我要钱了。

[肖月]:小枫的父亲应不应该一次性支付小枫两年大学的学费6000元?为什么?

[金花]:不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从这两条规定来看,似乎张小枫的父亲应该负担他上大学的费用。但是,针对这两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比较细的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界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体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角释(一)”中。说的通俗一点儿,在本案当中,张小枫已经超过18周岁,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接受的是高中以上的教育,他的父母已没有为他提供大学学费的法定义务。当然,如果父母自愿负担的,是另外一回事,可是,如果父母不同意,法律是不能强行判决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即便子女已经成年,父母仍有义务承担抚养费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很清楚,就是“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比如说,因重大疾病或者残疾,没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父母仍有义务负担他的生活。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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