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人一脚换来2年刑,这个交换值吗?
2005年10月21日凌晨,荥阳市的郭某翻墙进入位于该市贾峪镇的湖南路桥公司指挥部院内,盗窃该院内的铝合金窗户。但是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门卫周某发现,周某遂上前一把抓住郭某的胳膊,郭某用力挣脱,后夺路狂奔至院墙处,欲翻墙逃跑。周某追至墙边,抱住郭某一条尚未跨出墙的右腿。这时,因盗窃未果恼羞成怒的郭某用脚朝周某的胸部猛揣一脚,将周某踹倒在地后逃离。后经法医鉴定,周某的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罪(未遂),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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