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弓某(男)系郑州市惠济区某村村民,与被告牛某于200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牛某及其女将户口迁至原告处,享受原告村村民待遇。2005年3月14日经惠济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于2005年11月24日向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被告之女三年的生活费、学费的一半5850元,将其女三年来在原告村分得的征地款的一半16892.55元返还给原告。
惠济区法院受理该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与被告之女形成继父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应当为被告之女支付必须的学费、生活费。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女三年来在原告村分得的征地款的一半返还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理由不当。故惠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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