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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卖抵押车辆 法院判决无效退款

  发布时间:2006-06-21 08:43:59


    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农民刘国峰为还欠款,竟然将分期付款购买并已抵押的车辆非法转卖。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国峰与买主蒋利军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刘国峰和车辆挂靠单位郑州赢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返还蒋利军购车款90000元。

    2002年10月,刘国峰打算跑运输致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解放牌大货车一辆,挂靠在郑州赢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但刘国峰经营亏损,连续25个月未交纳分期购车款,累计欠款达14万多元。刘国峰同时还欠银行贷款和其他个人借款十几万元,到期无法偿还,法院执行庭对刘国峰下发了强制执行通知书。为还欠款刘国峰与郑州赢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商定,将办有抵押登记的大货车以12万元卖给本地农民蒋利军。不了解真相的蒋利军于2005年3月15日首付款90000元买下该车后,将车辆投入营运。3月26日,豫A56085号解放货车在行驶中被河南世纪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依照抵押合同强行收回。蒋利军在车辆被扣后找到刘国峰和郑州赢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协商退款未果,故于2005年6月30日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赢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出卖车辆的登记车主,刘国峰作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对出卖车辆已抵押不能买卖、处理这一事实都是明知的,但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真相,将已抵押的车辆非法转卖给蒋利军,违背了蒋利军的真实意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该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郑州赢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和刘国峰应对全部购车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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