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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郑州专卖” 专在郑州倒卖

  发布时间:2006-06-21 08:42:15


    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也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经营烟草,否则就是违法犯罪。然而,仍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谋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烟草,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2006年6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非法贩卖真品卷烟的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此案提醒人们,贩卖的即便是真品卷烟,但无证经营照样构成违法犯罪。

    现年41岁的被告人陈林系郑州市无业人员。初中文化。看见销售烟草利润很大,便起了销售品牌香烟的邪念。随后,陈林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非法经营卷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林伙同李松锐(在逃)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郑州市运输、销售卷烟。2002年7月16日,李松锐在为被告人陈林运送无“郑州专卖”标志的50条红塔山卷烟时被查获,后在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西路一仓库内,查获被告人陈林存放在此尚未销售的红塔山、帝豪、红旗渠、中华、玉溪、芒果等六种卷烟共计1948条。经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验,其中的400条红塔山、800条帝豪、250条红旗渠、198条中华,共计1648条卷烟均系无“郑州专卖”标志的真品卷烟,共价值146453.50元。2005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林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林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林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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