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件。与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在本案老母不愿同与自己有矛盾的儿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判令其儿子每月以付费的形式赡养老人。
本案老母,即现年已古稀年龄的原告蔡氏,是生有七个儿女的老人,自老伴去世后,其他六个儿女与其关系亲密,定期付给老母赡养费或轮流给予照顾,惟独被告、即本案的一个儿子杨某不愿尽赡养义务,理由是,2002年因家务事,其老母与杨某闹了纠纷,产生了矛盾所致。
法庭通过调查,弄清上述原因后,认为赡养老人不但是法律对公民规定的义务,而且,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遂令被告杨某必须依法赡养老母。可是,杨某在答应的同时,又提出其只愿采取老母随自己一起生活的方式赡养。然而老母认为杨某刁钻刻薄,没有感情,随其生活会更加不愉快,因此,不同意杨某的意见。在双方意见坚持不下的情况下,郑州高新区法院从保护弱者群体利益的实际出发,判令被告杨某每月定期支付老母赡养费50元,不支持被告杨某要求其母随自己生活的意见。判决后,被告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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