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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审判实践

联系实际 规范庭审行为 慎用权力 加强审判监督

  发布时间:2006-06-19 08:57:01


    “当事人正在发言被法官随意打断,审判长权力过大缺乏监督……”。这些过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审判活动将从今天起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规范,该院修订出台的《庭审行为规范》和《法律文书签发权限规定》,也从今天起开始实施,以规范庭审活动,加强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来,郑州中院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素贯穿到司法规范化建设之中,牢牢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少数法官庭审行为仍不规范,在教育活动中,该院把规范庭审行为作为重要环节。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召开座谈会、走访当事人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和手段,深入查摆庭审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庭审行为规范》,规范法官庭审行为。

    《庭审行为规范》从法官着装、坐庭、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和维持法庭秩序等多个方面对庭审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法官开庭必须着法袍或制服,佩戴法徽并准时到庭;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专注庭审;庭审中语言规范,语速适中,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或与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法官应当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对当事人的重复意见应适当提醒,不以生硬言辞指责;庭审笔录应当交当事人阅读后签字,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这些行为规范几乎涵盖了庭审中的各个阶段和所有环节。

    在此基础上,郑州中院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为确保法官慎用权力,心系群众,该院针对群众反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法官监督不力和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制订下发了《法律文书签发权限的规定》,严格限制审判长的权力,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

    按照新制定的《规定》,除对调解和撤诉结案的裁判文书审判长可签发外,其他法律文书则由院长和庭长统一签发。其中,对合议庭有重大意见分歧、拟改判发还、上级领导交办以及有重大上访隐情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经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后再由庭长签发;对拘传票、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以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十六类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签发;对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通知书和委托拍卖书、委托评估书等四类法律文书,根据审判需要也由院长签发。同时,要求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庭长首先审核,庭长签发的裁判文书,应由审判长首先审核,并报院长知晓。从而在审判长和法官之间、庭长和审判长之间以及院长和庭长之间形成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体系,有效保证了审判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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