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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证法四大亮点

  发布时间:2006-06-19 08:12:28


    备受关注的“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群众质疑的“爱情公证”等事件使公证这一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暴露出了它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完善,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成为我国恢复公证制度20多年来首部公证法律。

    一、公证机构的定性:不再是国家机关

    把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为: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说明,《公证法》不再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机关。此项规定与《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十分类似。

    二、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但如果这种过错是由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当事人。这意味着,公证处具备了赔偿以后向当事人追偿的权利。

    三、首次确立了公证处的民事主体地位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公证法》的一项创新。过去,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意见,只能走行政程序,申请撤销公证,但撤销不撤销公证,决定权还在公证机构手里。现在,当事人既可以走行政复议途径,也可以直接走诉讼途径。

    四、九种情形将不予办理公证

    这九种情形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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