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二审判决书,驳回原告李某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因为没有找准被告,原告李某的两次诉讼均遭败诉。
2004年3月,李某与朋友前往一家饭店就餐。饭后,在李某准备开车离开时,被在饭店后院居住的常某喂养的狗咬伤。当日,原告到郑州市卫生防疫站注射疫苗,并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近4000元。事后,原告曾多次找常某协商未果。
2005年6月,李某诉至本院,要求饭店老板翟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42.42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到翟某经营的饭店就餐,双方形成一种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李某就餐后离开饭店,此时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已履行完毕。翟某并非狗的饲养人,李某是在其离开餐厅后准备驾车离开时被狗咬伤,其停车地点李某不能证明是由翟某设立的停车场或翟某指定李某停放,在整个事件中,李某不能证明翟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要求作为饭店经营者的翟某在超出其所能顾及的范围内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元,由李某负担,李某遭遇败诉。
2005年11月,李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5元,均由李某负担。
在此法官提醒:诉讼存在风险,在起诉时一定要认准被告,不然,象李某这样,不但要遭遇败诉的后果,还要承担两次的案件受理费及价格不菲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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