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法院去执行 带着120

——对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调查

  发布时间:2006-06-16 18:21:56


    郑州市某基层法院去执行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时,当着执行法官的面,被执行人要跳楼,而申请人竟拿砖头砸自己的头,以至法院在执行时,不得不带着120车!执行法官谈起此事无奈地摇头感叹。

    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被执行人逃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因素,致使大量的案件得不到执行,从而引起了当事人上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使法院的公信力急剧下降。为此,郑州中院进行专题调研。

    一、交通肇事赔偿积案的基本情况

    到2005年底,郑州市两级法院共有交通肇事赔偿执行积案789件,其中有135件是被执行人逃逸的,有559件是被执行人没有能力执行的,有95件是被执行人在服刑无法执行的。

    据不完全统计,在所有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肇事司机是农民驾驶员的占一半以上,肇事者驾驶无所有权车的占三分之一以上,交通事故发生在郊县的占三分之二左右。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逃逸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下落不明。

    现实中,大多数交通肇事车辆都是些三轮车或二手车,车本身的价值就很低,而且发生重大事故后,车辆基本上已经报废,有的肇事司机不愿负担过多的经济赔偿就弃车逃逸,造成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案件无法执结。

    (二)被执行人为外地的执行难度相对较大。由于我市交通发达,既有国道又有省道,外地车辆经过非常多,发生事故后,车辆的价值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就要执行其个人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是外地人,执行人员不可能过长时间驻留外地,这样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很高,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且收效甚微,就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但是委托执行的效果不尽人意,大多都是说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执行起来难度大。

    (三)有的肇事车主被判刑,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肇事车辆在交通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停车费用过高,最后导致执行不能。由于此类案情比较复杂,审理阶段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有些案件还要经过二审才能有结果,这就造成停车费用的大大增加。而此时被执行人在服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肇事车辆上。等到真正执行车辆时,往往此时的停车费用早已超过了车辆本身的价值,造成本来可能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

    如王国发、刘玉国、刘飞、王红珍与徐新勤、王立新、商丘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2004年12月17日,刘玉国、刘飞、王国发因事故受伤,王红珍丈夫死亡。司机徐新勤被判刑收监,实际车主王立新不照面,名义车主商丘交通运输公司帐面上无存款,又查不到其他财产。四案共判决赔偿40余万元,两个个人均无能力赔偿,肇事车辆已在停车场停放一年多,车卖后扣除停车费没有多少钱,扣押公司的其他车辆,由于车辆均系个人购买,挂靠在公司名下,法院要执行时,就有车主提出异议,使案件难以执行。

    (四)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贫困地区的群众急于致富,在家庭经济物质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借钱买车,且大多买的是二手车,或者手续不全,或者车辆本身有问题。买车后,有的花钱买一个驾驶执照,有的甚至没有学习过驾驶技术就开始上路跑运输,这就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也为案件的执行增加难度。

    如闫老国与王金明、中牟县汽车站赔偿案。该事故发生于1999年11月10日,事故中除闫老国受伤外,还有其他几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车主王金明是退伍士兵,借款购买的车辆跑运输,款还未还完就发生事故。已支付了几人医疗费几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王金明夫妻都无工作,家中又无土地,在县城也没房产,现肇事车仍在停车场存放,已成废铁,还抵偿不了停车费,至今案件无法执行。

    (五)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存在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一定的前置障碍。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有时并未受该时间的严格限制,甚至出现过对此类事件久调不决达两年之久的现象,贻误了时机,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六)法院自身的原因。一是法院未能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致使一些案件审理前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有的连被执行人都下落不明。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物质装备条件较差,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这些都与执行工作的强度与力度不协调,不能很好地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解决交通肇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一)建立对受害人的救济制度。对于那些经济上确有困难而又得不到经济赔偿的受害人,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或相关机构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一系列的救济受害人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使其渡过难关,等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再由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加强法院与公安交通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第一,法院可与公安交通机关就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进行协商。交通队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应对肇事车辆采取扣押措施,将肇事车辆扣押至双方指定的停车场,可以收取管理费,而不应收取所谓的停车费。由交通队主持肇事各方对损害赔偿的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的,交通队应及时为当事人出具调解终结书(终结书应明确肇事责任),并告诉受害方对已扣押的车辆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第二,当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基本上已实现办公现代化,各个地区都已联网,对那些肇事逃逸的司机,公安机关应该及时通过网络查找其地址,并告知法院,或者与法院联网。这样就可以迅速找到肇事司机,为迅速执结案件做好准备。

    (三)加强诉讼保全工作。第一,法院接到当事人诉前保全申请书的,应在24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对交通队移送的案件,受害人未申请诉前保全的,应主动与受害方取得联系,动员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缓交申请费。第二,对于未进行诉前保全的肇事车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保全的,应在受理后动员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也可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措施。第三,诉前保全的车辆必须扣押到法院、交通队指定的停车场,并与交通队一起对车辆进行检查。第四,如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经由交通队处理之后,调解不成则应立即移交法院立案审理,并扣留车、车证,车主或肇事者必须提供担保或保证后才能离开。

    (四)加强先予执行力度。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审核公安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情况下,根据被害人伤情治疗需要,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保证被害人得到及时治疗,这样可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

    (五)对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法院一方面可以对这些被执行人采取较严厉的罚款措施,罚款可以用于对那些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实施救济,另一方面应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力度,这样即可以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震慑那些企图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为今后的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建立强制培训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是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普法及执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法规的危害性,树立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自动履行,并使每一位公民意识到要敢于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增加对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二是建立强制培训制度,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加强对农村驾驶员的法制宣传和守法教育,对买车人进行强制培训,在车辆买卖手续办齐之前,必须参加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领走全部车辆手续。对二手车的交易环节,也实行上述强制培训的办法,不经过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允许车辆过户,这样可以预防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肇事案件执行难的压力。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